京财合[1993]2137号
颁布时间:1993-11-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主管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3)财工便字第39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费问题的答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如何缴纳土地使用费问题的答复〔(93)财工便字第39号〕
四川省财政厅:
你厅川财外(1993)64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场地使用权由谁缴纳场地使用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土地,须按照企业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收费标准,交纳土地使用费。外商投资企业租用厂房、场地、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做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其土地使用费由出租方依法缴纳,但租金计算时,应包含土地费因素。若租金计算未考虑土地使用费因素,则应由承租人缴纳。
财政部工业交通财务司
199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