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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和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及本市贯彻实施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沪财会[2006]27号

颁布时间:2006-05-30 17:17:31.000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

  近接《财政部关于做好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和2006年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备案工作的通知》(财会〔2006〕9号),要求各地结合200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年度报备,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和业务报备工作。现将该文件转发至各事务所(分所),并就本市贯彻实施此项工作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信息采集和报备的组织领导

  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和业务报备工作是完善财政部门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构建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之间准确、畅通的信息平台的重要实现途经,对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管理,提高行业监管水平具有重要作用,各有关部门和事务所应当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市财政局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成立本市联合工作组(设在市注协),负责对本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基础信息采集和报备工作的组织实施;各事务所作为具体采集、报备单位,应事先安排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24号令)等法规关于加强事务所信息报备的有关规定,仔细阅读财政部文件和本通知的要求及各种填报说明,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本所的实施方案,指定相关领导负责,指定专人落实,按时、按质完成信息采集和报备工作。

  二、关于信息采集和报备的主要步骤

  (一)准备阶段:6月1日前,联合工作组将有关文件印发至各事务所,并召开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大会进行部署和动员。

  (二)原有信息及相关的信息采集表发放阶段:6月30日前,联合工作组将原有信息及相关的信息采集表发放至各事务所。

  (三)更正和补充后的信息返回阶段:各事务所应当于7月14日之前,在原有信息的基础上,按要求完成信息更正和补充,并将该新形成的信息返回联合工作组。

  (四)信息审查、汇总和发送阶段:联合工作组于8月4日前,完成对各事务所返回信息的审查、汇总,并发送至财政部工作小组。

  (五)报送年度报备报告阶段:联合工作组于8月15日之前,完成将年度报备报告及相关资料向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报送工作。

  三、关于信息采集和报备采用的方式

  鉴于本市事务所具备较好的文档处理条件,本次信息采集和报备工作采用电子文档的方式,即市联合工作组在6月30日之前将财政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建设小组下发的本市各事务所基本情况和注册会计师基本情况的原有相关信息及本次采集、报备的相关采集表、报备表、信息表等格式的电子文档,通过市注协的相关网络,分别发送到各事务所,各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收到信息采集表后,根据表格填报说明,按实对本所及个人的信息进行核对、补充和更正,在此基础上生存规定格式和规定内容的新的电子信息文档,再通过原网络渠道返回给市注协的邮箱。对于个别确受条件限制无法通过网络传输信息的,由市注协通知事务所领取载有该事务所原有的相关信息及本次采集、报备的相关采集表、报备表、信息表等格式的文档软盘,事务所经核对、补充和更正等程序,生存规定格式和规定内容的新的信息文档,以软盘的形式报送市注协。但是,无论是通过网络还是通过软盘传输信息,各事务所都必须在返回电子文档的同时,按规定将返回文档打印成纸质文件资料报送市注协。

  四、关于建立信息采集和报备工作联系人名单

  为保证信息采集工作的顺利进行,便于市联合工作组与各事务所的联络和沟通,市联合工作组确定的联系人如下:

  单位

  姓名

  电话

  传真

  市财政局

  钟  恒

  54679568-16041

  54906054

  市 注 协

  张  兰

  64227159

  64225756

  陈其华

  64228231

  各事务所也应于6月15日前将以下格式的回执填写后传真至市财政局会计处,传真号码:54906054;回执也可邮寄,地址:肇嘉浜路800号1605室(市财政局会计处收),邮编:200030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可用作信息采集和报备的电子邮箱:

  负责信息采集和报备的主要领导有关情况

  姓名:                   职务:

  电话(手机号码):

  具体负责信息采集和报备工作的人员的有关情况

  姓名:               职务:        传真:

  电话(手机号码):

  五、关于信息采集和报备与事务所日常报备的关系

  根据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24号令)等法规及市财政局《关于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通知》(沪财会[2005]52号)的规定,事务所报备事项分为年度报备和日常报备,本次信息采集和报备属年度报备,各事务所在完成该项工作后,如遇发生事务所名称、办公场所、主任会计师、合伙人(股东)变更的,或发生事务所(分所)的终止(撤销)等事项的,仍应按照《关于本市会计师事务所备案事项的报备通知》(沪财会[2005]52号)规定的时限、规定的报送材料及其他报送要求,向市财政局和市注协备案。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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