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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 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6]109号

颁布时间:2006-05-23 10:45:25.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

各市人民政府:

  为做好当前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减免对出租汽车部分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收费项目

  1、取消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客运附加费。

  2、取消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

  3、对不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出租汽车司机,工商部门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

  1、对出租汽车实行全年一次性包交养路费优惠2个月的政策,即全年按10个月征收,因故停驶不退费。

  2、减办征收铁路道口安全管理费,即由每车每年24元降为每车每年12元。

  3、降低出租车税控计价器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具体为:

  44mm×127mm(100张/卷)由5.5元/卷降为2.5元/卷

  44mm×133.35mm(100张/卷)由6元/卷降为2.7元/卷

  44mm×152.4mm(100张/卷)由6.5元/卷降为3元/卷

  56mm×127mm(100张/卷)由7元/卷降为3.2元/卷

  56mm×133.35mm(100张/卷)由7.3元/卷降为3.3元/卷

  56mm×152.4mm(100张/卷)由8元/卷降为3.6元/卷

  同时,将普通防伪水印纸定额发票(含出租汽车使用的定额发票)由8元/本(100份)降为4元/本(100份)。

  三、规范其他收费项目

  1、近期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市场投放新的出租车运力和进行经营权拍卖,今后确需投放的,必须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要求,做好出租汽车经营权清理整顿工作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

  2、对国家已明令取消的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治安费、特殊行业审验费、机动车辆排污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等项目不得继续收取。各市、县物价、财政部门对本地出台的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要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未经省及省以上政府和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

  3、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0]55号)和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汽车公司的成本核算管理,根据市场状况、司机劳动强度、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因素,科学核定出租汽车司机承包费和管理费额度。要通过加强企业成本核算,降低出租汽车公司向司机收取的管理费或承包费,规范折旧费用计提等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1、各地要把取消或免收的项目和新的收费标准向社会进行公示,有关部门要把各项减负政策落实到位,出租汽车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截留。

  2、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从严查处。

  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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