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价费发[2006]74号
颁布时间:2006-05-29 10:52:36.000 发文单位:威海市物价局 威海市财政局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收费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的通知》(鲁价费发[2006]10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对于保证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和方便群众日常生活具有重要作用。各市区、各收费单位必须严格贯彻执行鲁价费发[2006]109号文件精神,采取有效措施,把各项减负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确保出租汽车行业和社会稳定,切实减轻出租汽车司机负担。
二、各有关收费单位要把取消或免收的收费项目和新的收费标准向社会进行公示。
三、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或变相继续收费的,要从严查处。
上述规定自2006年5月23日起执行。各收费单位要及时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