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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省南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储备粮库建筑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财建[2007]174号

颁布时间:2007-02-27 17:36:29.000 发文单位:海省南财政厅

各市县财政局、粮食局,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精神,完善我省粮食调控基础设施,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存安全,我们制定了《海南省省级储备粮库建筑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省级储备粮库建筑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海南省省级储备粮库建筑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粮食调控基础设施,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存安全,规范省级储备粮库建筑维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海南省省级储备粮库建筑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省级储备粮库建筑维修资金是指经省政府批准,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安排用于省级储备粮库新建、技术改造、维修等资金。省级储备粮建筑维修资金50%用于新建粮库,30%用于技术改造,20%用于粮库日常维修。

  第三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新建省级储备粮库。新建省级储备粮库应安排在粮食集散地,一般为原地扩建,新建万吨以上粮库宜选址海口周边地区。

  (二)省级储备粮库技术改造。粮库技术改造近期主要是推广应用机械通风、粮情检测和低药、低氧“双低”等三项储粮技术。

  (三)省级储备粮库日常维修。

  (四)省财政厅与省粮食局确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申报省级储备粮库建筑维修资金项目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一)承储省级储备粮的国有粮食企业。

  (二)企业管理规范,在全省年度考核中近两年考核结果在合格等级以上。

  (三)新建粮库项目布局合理。

  (四)新建粮库需提供土地权证。

  (五)新建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改造和维修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

  新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下列文字说明、图纸和有关附件:

  1、总论。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包括项目建设的基本条件,管理机构基本情况,所需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

  2、建设规模与内容。建设内容包括主体工程、设施设备和辅助工程。

  3、实施进度。提出项目实施所需的合理工期和各阶段的工作进度。

  4、投资概算。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工艺设备及安装费用、其他费用和预备费,其深度应满足控制投资的要求。

  5、主要图纸。区域位置图、规划红线图、总平面布置图。

  6、其他有关附件。

  第五条 新建、改造、维修省级储备粮库按下列程序申报、审批:

  (一)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编制项目建议书(新建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市县粮食、财政部门对所属企业申报项目出具初审意见;省粮食局对省直企业申报项目出具初审意见。

  (三)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上报经初审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省财政厅,抄送省粮食局。

  (四)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对上报项目进行审定。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粮食局审定的项目资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

  第七条 资金实行专户管理。项目单位在银行设立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项目资金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资金使用超出省拨付资金部分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

  第八条 项目单位建设资金的支付,由项目单位法人代表审批,开户银行核实手续完备后办理工程款的支付;按规定必须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由监理工程师签认、项目法人代表审批、开户银行核实手续完备后办理工程款的支付。

  第九条 项目建设管理

  (一)按规定需要招投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招投标。

  (二)项目法人代表对工程质量总负责,从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开始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全过程负责,主要是对项目实行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以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组织协调。

  财政、粮食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条 项目验收

  (一)新建粮库项目原则上实行一次性竣工验收。

  (二)竣工验收的条件。仓房按有关要求进行压仓试验,符合设计及装粮的质量要求,其他设施符合设计质量要求;完成竣工图;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并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查和审批。

  (三)验收工作的组织。项目单位负责组织整理汇总项目档案资料,编写竣工验收报告,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粮食局要加强对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截留资金或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三月六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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