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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品牌产品专项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苏财企[2007]6号

颁布时间:2007-02-09 11:23:15.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财政局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名牌产品对我省经济的带动作用,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根据省政府关于鼓励发展名牌产品的相关意见,特制定本办法。源自正保会计网校

  第二条  品牌产品专项资金由省财政专项安排,专门用于企业品牌产品奖励。

  第三条  品牌专项资金奖励包括:获得“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均可申报。

  第四条  企业申报条件包括:

  1、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和内资控股企业;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度连续盈利;

  3、“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产品销售收入比上年增长超过行业平均增长率10个百分点以上;

  4、企业管理体系健全,质量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5、同一产品,既是“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又是“中国驰名商标”的,只享受一项奖励。

  第五条  企业申报材料包括:

  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申报表(见附表);

  3、企业近两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4、企业近两年度“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产品销售收入专项审计报告复印件(需加盖事务所公章);

  5、“中国世界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6、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  各企业于每年4月1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所在地财政局,各市财政局汇总后于5月1日前报送省财政厅。省级企业于每年5月1日前直接报送省财政厅。

  第七条  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申报表,凡发现材料不实,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申报资质。

  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企业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产品销售增长情况及企业基本情况等实行分档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附表    江苏省品牌产品专项奖励资金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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