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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等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及财政部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苏财预[2008]20号

颁布时间:2008-03-27 15:56:28.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等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正保会计网校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及《财政部 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8〕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预算收入级次及预算管理办法。

  (一)总机构就地预缴25%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即:财预〔2008〕10号文第6页第三段中提出的“总机构所在地20%”)按原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预算收入级次划归对应级次的地方财政,就地缴入地方金库,其中,总机构原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属省级的,总机构所在地预缴25%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划归省级,就地缴入省级金库。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时,“级次”栏“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中的“地方20%”按相应的地方分享级次填写为:省(或市、区县、乡)级20%。

  (二)分支机构分摊预缴50%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即:财预〔2008〕10号文第6页第二段中提出的“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地方40%”),根据其总机构是否在我省作如下处理,以便中央分配办法与省内分配办法相衔接:

  1.总机构不在我省的,按分支机构原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预算收入级次划归对应级次的地方财政,就地缴入地方金库,其中,分支机构原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属省级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摊预缴50%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划归省级,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2.总机构在我省的,按总机构原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预算收入级次划归对应级次的地方财政,由总机构就地缴入地方金库,其中,总机构原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属省级的,分支机构所在地分摊预缴50%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划归省级,就地缴入省级金库。预算科目栏仍选用1010440项“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

  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时,“级次”栏“中央60%、地方40%”中的“地方40%”按相应的地方分享级次填写为:省(或市、区县、乡)级40%。

  (三)汇总清算后中央财政调库分配给我省的企业所得税,全部划归省级收入缴入省级金库。

  (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即2007年年底村)已纳入中央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机构,以及原纳入后又退出此范围的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仪化集团公司,其总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划归省级,就地缴入省级金库;相应地,将财预[2008]23号文第2页倒数第1段所提的“由财政部按照原核定的相关因素进行分配”给我省的企业所得税,全部划归省级收入,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二、省区域内跨市、县(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预算收入级次及预算管理办法。

  (一)遵循新企业所得税法以法人作为纳税主体的立法精神,同时,为支持、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从省内各地互有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流入流出、总体对等及简化企业纳税程序、便于征管、操作简便等出发,省区域内跨市、县(区)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缴纳,地方分享40%部分,按总机构原预算收入级次划归对应级次的地方财政,就地缴入地方金库(另60%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其中,总机构原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属省级的,总机构所在地分享的地方企业所得税40%就地缴入省级金库。缴库时,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预算科目栏按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1010445项“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下的有关目级科目名称及代码(财预[2008]37号增加入“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省(或市、区县、乡)级40%”。汇总清缴时补缴或退还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同样选用此科目办理。

  对分支机构不参与所得税分享而影响地方的收入(包括总机构在我省的跨省市总分机构的分支机构),原则上不作调整。为避免对现有分支机构所在地财政原有利益造成较大影响,对影响特别大的地区(2007年单个企业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40%部分达到100万元以上),由当地财政、税务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申请,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根据各分支机构所在地2007年实际分享数以及实行本办法后总机构2008年实际纳税等情况综合考虑,核定划转基数,省财政厅通过年终结算从总机构所在地财政划给分支机构所在地财政。今后分支机构不参与所得税分享而受影响的收入原则上不作调整。

  (二)同一县(区)内跨乡镇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分配、预算管理办法由县(区)负责制订。

  三、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原全部划归省级的金融保险业、省新闻出版局下属的各新闻出版企业及新华书店、在宁的省属盐业、农垦企业、烟草加工业、烟草公司、烟草品牌有限公司、经营高速公路(桥)企业、江苏省电力公司(部网,国税征收部分)、江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其总机构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和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部划归省级,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四、今后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如变为跨省市总分机构,或跨省市总分机构变为省内跨地区总分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请按本通知相应规定调整。

  五、财预[2008]23号文第2页第二段中对“原实行独立核算、就地纳税的跨省市总分机构内资企业,其分支机构缴纳的2007年及以前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所在地分享40%部分,请按原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预算收入级次划归对应级次的地方财政,就地缴入地方金库,其中,原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属省级的,地方分享40%部分划归省级收入,就地缴入省级金库。对“原实行汇总纳税的跨省市总分机构内、外资企业,其缴纳的2007年及以前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总机构所在地分享40%部分,请按原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预算收入级次划归对应级次的地方财政,就地缴入地方金库,其中,原纳入(含原纳入后又退出)中央跨地区经营、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分机构,总机构所在地分享40%部分全部划归省级收入,就地缴入省级金库。

  六、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省政府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发[2002]100号)及以前年度有关文件对企业所得税收入分配及预算管理的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符合的,按本通知规定办理,原有关规定停止执行。各地按此通知前,2008年已按原规定征收、缴(退)库的企业所得税,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请按本通知规定及时做好预算收入级次和预算科目调整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二○○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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