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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关税工作的通知

津财税政[2008]9号

颁布时间:2008-06-19 14:49:36.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各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正保会计网校

  为充分发挥各区县、各部门在关税政策制定和调整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促进我市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财政部门关税工作的通知》(财关税〔2004〕25号)要求,现就做好关税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关税联络员制度,组建关税工作联合小组

  (一)建立关税联络员制度。关税工作是财政工作和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特别是天津滨海新区纳入国家总体发展战略,我市对外经济交往与合作迅速发展,关税政策的调整对经济运行的影响也日益重要。关税政策工作专业性强、影响面大,需要协调的部门较多,涉及到多个行业和大部分企业。为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对做好关税工作的客观要求,切实加强关税政策调研分析和调整建议工作,拟在各区县财政部门和市有关部门建立关税联络员制度,请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企业指派一名政策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同志担任关税联络员,为企业反映关税政策建议和意见提供一个高效、畅通的渠道。关税联络员的主要职责是:

  1.分析研究进出口关税税率的调整对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进出口商品影响,各类商品间的税率结构变化对行业发展的影响,以及提出如何利用关税政策促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2.分析研究我国对外经贸谈判结果对本地区行业和企业生产的影响。

  3.分析研究关税政策与本地区行业或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关系,对本地区主要行业和企业竞争力进行评估。

  4.分析研究本地区大宗和主要产品进口成本的构成,对关税税率调整提出具体意见。

  (二)组建关税工作联合小组。建立由市发改委、市商务委、市经委、市农委、市科委、天津海关、市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组成的关税工作联合小组,负责关税政策的调研和建议工作,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局税政处具体负责。关税工作联合小组的主要职责是,针对我市重点产业、重点产品的关税税率、税目开展关税税收政策研究,受理各行业、企业提出调整关税税率、增列税目税则号及调整年度暂定税率商品范围等具体意见和建议。

  二、做好关税政策调整建议工作

  (一)关税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1.国家重大进口优惠政策及其他特定地区的进口税收政策,与关税税率挂钩的有关国产化政策调整。

  2.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分重点商品进口情况而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

  3.其他临时进口税收政策及其临时调整。

  4.新增和调整税目、税号,调整暂定税率。

  (二)关税调整方案意见和建议的主要内容1.关税税则号列调整建议。税则是关税管理的基础,随着企业自主创新、生产技术发展和产品更新,现行关税税则设置与企业实际进出口商品品类之间可能出现不协调、不衔接的矛盾,企业可以提出细化和增列税则号列的建议。

  2.关税暂定税率调整建议。根据我国入世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时间表,国家对出于国内需要或其他原因确需调整关税税率的个别商品,实行暂定税率。暂定税率仅在当年有效,每年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上年度关税暂定税率进行调整。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提出关税暂定税率调整的建议。

  3.进口商品关税临时个案减免申请。企业进口各类商品,包括设备、技术、产品、原材料等,凡属于国家鼓励进口或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临时个案减免申请。

  4.反倾销、反补贴申诉。关税配额、高额进口关税等关税壁垒以及滥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报复性关税等特别关税措施是阻碍企业出口、产生国际贸易摩擦的重要因素,企业在商品出口遭遇外国关税壁垒或特别关税措施时,可提供申诉材料和相关资料。我局将积极组织有关企业参加反倾销诉讼,并及时上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争取通过关税谈判或向世贸组织投诉等形式解决贸易争端。

  5.关税方面的其他问题。我国参与多边、双边关税谈判达成的协议将影响相关企业、产业的经济利益以及当地经济发展,企业可根据自身对外贸易的实际情况,按商品、国别或区域提出我国参加多边、双边关税谈判方案的具体出价、要价建议,以及保护国内相关产业和市场的关税政策建议。

  三、2008年关税调整建议工作要求

  (一)2008年关税调整建议应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总体布局和宏观调控精神,从全局、全行业发展的高度,重点应放在资源类、工业原材料、高新技术产品、节能环保产品和发展先进制造业需要的关键零部件等商品税目税率的调整方面。

  (二)进出口关税暂定税率均属于年度暂定税率,原则上只在本年度内有效。因此,各有关单位对建议在明年继续执行进出口暂定税率的商品,应提出明确的理由和意见,一并报送。

  (三)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企业将关税调整方案的建议和相关材料,以及联络员名单,请于2008年7月31日前,报送天津市财政局税政处(联系电话:23311562)。报送材料要求理由充分、数据详实、资料完整,且必须为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并同时报送电子文件。同时,对我市如何进一步开展地方关税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一并报送。(E-Mail:shuizhengchu737@sina.com)

  四、做好关税政策的宣传工作

  各区县财政部门、市级有关部门、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企业要加强对国家关税政策的宣传工作,有效地引导企业适当地调整经营策略,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市财政将及时把国家有关关税政策调整情况、重要多边和双边贸易谈判结果,在天津市财政地税政务网(www.tjcs.gov.cn)上公布。

  附件:略

  二○○八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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