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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大连市牲畜口蹄疫防控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农[2008]329号

颁布时间:2008-07-11 16:31:29.000 发文单位: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农村经济发展局: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颁发<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办农[2001]77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大连市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一日

大连市牲畜口蹄疫防控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牲畜口蹄疫防控工作,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颁发<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财办农[2001]77号),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牲畜口蹄疫防控经费(以下简称“防控经费”),是指各级财政部门为应对牲畜口蹄疫突发事件,加强对其防控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其来源为:

  (一)中央、省财政部门的补助资金;

  (二)市、县两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防控经费必须专项用于牲畜口蹄疫疫苗购置补助和疫病牲畜扑杀补助。

  第四条  牲畜口蹄疫疫苗费用中央补助60%,市财政局补助20%,区市县(先导区)财政承担20%.

  第五条  疫病牲畜扑杀费按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由地方财政予以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及市、县两级分担比例按下表执行:

项 目    黄牛  奶牛   
补助标准  480元/头  1200元/头  5000元/头  240元/只 
市、县
分担 
市与北三市
及长海县 
420元,60元  1050元,150元  3000元,2000元  210元,30元 
市与南三区
及开发区 
390元,90元  975元,225元  3000元,2000元  195元,45元 

  从2008年起,对动物免疫死亡的补偿按我市历年来牲畜免疫死亡情况确定我市牲畜免疫控制死亡率,其中:生猪口蹄疫免疫死亡率万分之二点五,生猪蓝耳病免疫死亡率万分之四,生猪猪瘟免疫死亡率万分之二,黄牛免疫死亡率万分之二,羊免疫死亡率万分之三。市补助额按我市确定的牲畜免疫控制死亡率、免疫数量和规定的猪、牛、羊补助标准及市补助比例计算,计算公式:

  市补助额=**免疫数量×我市免疫控制死亡率×补助标准×市补比例

  第六条  为防止疫病扩散,从2008年起,“两病”奶牛扑杀后,必须集中到大连市动物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必须经市动物防疫指挥部批准,方可采取其它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市财政将按处理厂提供的数量和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及市补助比例进行补助。凡未按规定集中到处理厂的,扑杀补助资金由各区市县(先导区)自行承担。

  第七条  牲畜口蹄疫扑杀补贴对象是饲养企业和饲养户。补贴条件:

  (一)饲养业户按规定由动物防疫部门组织进行免疫,并有免疫台账、免疫证明卡(健康证)或免疫标识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现场监督记录。

  (二)能够执行疫情核报制度,一旦发生口蹄疫疫情,能在12小时内主动上报到市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三)能够积极配合疫点、疫区封锁,协助对疫畜和同群畜及时扑杀、深埋、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外购牲畜事前报批,购入后主动报检报验,并通过动物防疫部门及时进行免疫。

  (五)在免疫注射中,非疫苗质量或违规操作原因造成死亡的,由县级以上动物防疫部门进行临床鉴定(附有死畜照片),并经畜主、村委会主任、乡镇主管领导及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经市动物防疫机构和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核实后,报市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核批。

  第八条  牲畜疫苗采购。全市疫苗采购由市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织实施。各区市县(先导区)农业部门每年年初根据牲畜上年末存栏和出栏数,按照免疫密度达到100%的要求,测算出疫苗需要量报市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市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全市牲畜疫苗需要量和各区市县(先导区)疫苗经费安排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牲畜口蹄疫疫苗补助意见。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市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由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按国家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并及时发放。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本规定的要求认真落实并及时拨付防治经费,对扑杀补助资金的拨付,要采取银行储蓄“一卡通”等方式及时将资金发放到位,特别是对贫困农户的扑杀补偿资金,一定要快速、足额到位。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防治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对浪费疫苗以及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防治经费的单位和个人,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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