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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的意见

淄政发[2003]52号

颁布时间:2003-05-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适应新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需要,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全面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帮扶救助工程,充分调动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巩固和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公益金制度,积极稳妥地开展救助活动。

  2.坚持公开与公正的原则。依法规范募集方式和渠道,提高募集活动的透明度。严格审批程序,对帮扶救助对象实行群众监督,层层把关,切实解决实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后顾之忧。3.坚持与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有机结合的原则。帮扶救助要与落实独生子女等其他优惠政策相结合,保持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一致性。

  4.坚持自愿的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的积极性,不断扩大救助资金来源渠道,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充分发挥对计划生育工作的促进作用。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募集途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的规定,《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计划生育公益金由政府拨款、民间捐资、社会募捐、国际捐赠等资金组成”的规定,我市采取政府先期投入启动资金,逐步通过以下途径募集:(一)市财政每年投入10万元,连续投入3年。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助。全市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捐助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捐助。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个人捐助。全市每年开展一次“为实行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献爱心”活动,动员和号召广大干部职工自愿捐助。

  (四)鼓励民间捐助。全市每年集中开展一次民间捐助活动,鼓励和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愿捐助。

  (五)开展社会募捐。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开展社会募捐活动,广泛募集救助资金。

  (六)接受国际捐赠。积极争取国际捐赠,扩大救助资金来源。

  (七)计划生育家庭自愿捐助。在广泛宣传、群众自愿的基础上,鼓励计划生育家庭自愿交纳互助金。

  三、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用途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途:

  (一)独生子女父母、患重大疾病子女或独生子女意外死亡后,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且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

  (二)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伤残(经鉴定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且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家庭。

  (三)对农村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妇给予奖励。

  (四)用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事业的长远发展。

  (五)用于其他计划生育家庭特殊困难的救助。

  四、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工作的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事业的健康发展,市里成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理事会,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理事长,市计生委主任任秘书长,理事由计生、财政、民政、劳动保障、工会、妇联和计生协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及社会知名人士组成。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计生委,具体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各区县、高新区也要按照市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的募集管理工作。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的管理与使用由理事会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的管理与使用工作,并制定全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事业的发展规划、具体实施办法以及公益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制度。各区县、高新区募集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要定期上缴市公益金理事会办公室,专户储存,由理事会统盘安排公益金的使用。公益金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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