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政办发[2002]143号
颁布时间:2002-10-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2〕36号)和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省民政厅《关于下达2001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分配计划的通知》(鲁劳社[2002]36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将2001年冬季城镇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分配计划(见附表)下达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继续贯彻执行《兵役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省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继续坚持全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由政府有关部门下达指令性计划,实行按系统和单位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国有、集体股份制、外资、私营等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和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要认真做好安置工作。
二、根据今年安置工作的实际情况,各区县在制定分配计划时,对适合退役士兵就业的行业、系统和单位,特别是新建或有扩建任务需增人的单位,经济效益好、工资水平高以及往年承担接收任务较少的单位,可适当多安排计划;对濒临破产,停产和连续3个月以上停发工资以及连续6个月以上职工收入达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困难企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安排分配计划。
三、市属事业单位应继续全部安置转业士官。要统一考核士官档案,根据其在部队表现进行记分,分数高者,优先选择事业单位。区县属事业单位安置计划也应继续遵照该办法施行。
四、对转业士官和立功受奖,因战因公伤残退伍义务兵要优先安置;对驻港、进藏、参加抗洪抢险及长期在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或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在安置时给予照顾。
五、对退伍前系国家正式职工或已安排工作未到职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回原单位工作,原单位已破产或撤销的可列入本次分配计划。
六、各区县、各部门要抓紧将分配计划下达到接收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安置政策,不得限制下属单位接收退伍军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确保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附:2001年冬季城镇退伍义务兵和转业士官分配计划表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