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政发[2003]155号
颁布时间:2003-1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建立适应城市社区建设要求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及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城市(包括小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3〕7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多年来,经过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我市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做了大量工作。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臻完善,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一些社会职能逐步向社区转移,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日趋多元化,许多单位人变成了社会人,流动人口、下岗失业人员、人户分离等特殊人群不断增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规模急剧膨胀,新建住宅小区大量增加,现有的管理体制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社区建设与计划生育工作、履行政府职责与推进居民自治、依法管理与改善服务的关系,解放思想,干事创业,加大改革创新的力度,不断推动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向前发展。
二、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任务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积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社区服务功能,推动全市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二)任务目标:全面建立计划生育属地管理和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体制;依法落实各类企事业组织和各类经济园区、城市居民住宅小区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健全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制度,强化对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的综合治理;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到社区,深化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提高居民自治水平;充分利用城市资源,建立健全满足育龄群众需求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社区服务体系。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6‰之内,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6‰以内,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107之内,晚婚晚育率保持在90%以上,计划生育率、避孕节育措施落实率、统计合格率等项工作指标保持在98%以上。
三、健全适应城市特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体制
(一)落实计划生育属地管理。街道办事处要把辖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及特殊人口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建立健全管理网络,指导、帮助、支持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指导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依法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指导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依法开展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优质服务。各类经济园区和城市居民住宅小区应当依法承担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责任。没有建立社区的地方,要按照城市发展到哪里、社区就建到哪里的原则,加快社区建设步伐,为实行属地管理和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创造条件。
(二)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都要依法实行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全面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做好本单位职工(合同工、临时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职工家属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优先、优惠政策和有关社会保障措施;自觉接受驻地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检查、监督、考核,有义务支持、协助和参与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对于不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
(三)全面推行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居(村)民委员会都要依法制定计划生育居(村)民公约,依法签订计划生育协议(合同),约定居(村)民委员会和居(村)民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居(村)民的婚育行为,实行计划生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居(村)委会都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健全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形成计划生育居(村)民自治的良好运行秩序。
(四)建立完善计划生育社区服务体系。按照健全网络、完善功能、面向公众、搞好服务的原则,加强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服务阵地建设。把计划生育纳入社区建设、服务、卫生、环境、综合治理、精神文明等项工作之中,深入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区、先进街道办事处和模范居(村)民委员会创建活动,最大限度地满足社区居民日益增长的晚婚晚育、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需求,引导广大群众形成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
(五)加强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管理与服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计划生育工作责任,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辖谁服务”和“抓雇主管雇工,抓房主管房客”的原则,围绕办证、租房、用工、保健等环节,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做到无缝隙覆盖、无漏洞管理。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加强与流动人口户籍地的联系,向流动人口提供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生产生活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对失业人员、人户分离人员等特殊人群,由所在单位与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搞好衔接,纳入现居住地管理。
(六)落实各类经济园区、居民住宅小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各类经济园区要按照“谁建立、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责任,确定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居民住宅小区已划归社区居委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要协助居委会了解业主的婚育状况,共同做好计生工作;暂未划归居委会管理和由单位自管的住宅小区,分别由物业管理公司或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参照居委会职责,接受街道办事处管理。
(七)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流动人口聚集地、大型集贸市场要积极建立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和志愿者队伍在新时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作用,在政府的指导下,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四、健全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对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各地要把做好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摆在实施城市化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要认真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制约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管理体制不顺、社区建设滞后、部门职责不清、法人责任制不落实、综合治理不到位等问题。要加强城市行政管理体系、公共服务体系和群众工作体系建设,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为搞好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领导保障。
(二)强化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综合治理。针对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内外环境发生的变化,各级政府要组织动员计划、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文化、卫生、广播电视、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房管等部门依法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出台的政策法规和规定,要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凡不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都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队伍的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社会化格局。
(三)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为适应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需要,重点加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计划生育机构、阵地、队伍建设,落实人员、责任和报酬,加强教育、培训和指导,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建立完善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绩效挂钩、服务承诺、能进能出的用人机制。加大对违法行政、“三乱”和弄虚作假等问题的查处力度,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良好形象。
(四)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化建设。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大力实施信息化带动战略,全面推进城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和育龄妇女管理服务信息化。积极参与全省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和异地查询系统建设,完善流动人口信息、管理和服务制度,建立人口信息资源综合数据库,逐步形成覆盖计划生育各项业务工作的信息化应用体系,实现资源共享。
(五)保障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投入。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是一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公益性事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投入属于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投入。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必要的经费开支,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项目,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他社会保险的,属于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项目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其他项目由所在单位或者现居住地财政负担;未参加上述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或财政负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加发的退休金(或者一次性养老补助),依法按照规定的渠道予以落实。
(六)改进和完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要严格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单位负责人实绩的重要依据。要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把集中考核同有奖举报、案件查处、调查研究结合起来,把政府推行依法行政与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依法落实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责任制和社区居民自治结合起来,提高考核评估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各级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为实现我市在山东中部率先崛起的目标,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