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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1988-05-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政府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改革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选拔任用干部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除按国家有关规定选举产生和上级委任以及按国家规定统一分配的人员外,一律实行聘用制。

  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从全民所有制和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工人、非农业户口的国家不包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具有一定专长的人员中聘用干部。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从全民所有制工人中聘用干部,其数量必须限定在干部编制定员以内;从其他人员中聘用干部,必须具有政府人事部门下达的干部指标。

  四、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的干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

  (二)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服从组织分配;

  (三)具有高中、中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拟从事工作所需要的专业技术知识和业务能力;

  (四)从非在职人员中聘用的,年龄一般在三十五周岁以下,从工人中聘用的,年龄可适当放宽;

  (五)身体健康。

  五、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干部,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公开招聘,自愿报名,用人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考试、考核,择优确定聘用人选。聘用人选确定后,由用人单位填写《聘用干部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

  六、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从全民所有制工人中聘用干部,由本单位自行审批;从其他人员中聘用干部,报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七、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干部,需由用人单位和聘用干部签订聘用合同。合同内容包括:

  (一)受聘人员的职责、权利;

  (二)聘用期限;

  (三)受聘人员的工作报酬及福利待遇;

  (四)变更合同的条件及双方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五)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合同书一式三份,用人单位、受聘人、审批单位各一份。

  八、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聘用干部的受聘期限,一般二至三年。聘用期满后,合同自然终止。受聘人员表现好,用人单位工作需要的,经双方商定,可以签订续聘合同。

  九、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用人单位可以解聘:

  (一)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任工作的;

  (三)违犯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给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十、聘用人员受聘期间被除名、开除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聘人员可以辞聘:

  (一)用人单位不能履行合同的;

  (二)按国家规定考入高等、中等专业学校或应征入伍的;

  (三)工作、生活中确有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十二、受聘人员续聘、解聘、辞聘,需经批准聘用单位同意后办理手续。

  十三、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属企业、事业单位从本单位工人中聘用的,由其主管部门处理;从其他人员中聘用的,由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处理。

  十四、聘用人员受聘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本单位同级干部的政治、工资福利待遇。

  十五、聘用人员解聘、辞聘后,不保留干部身份和待遇。原系工人的,仍回到工人岗位上去;原系非在职人员的,用人单位需要的可按有关规定转为合同制工人,不需要的应自谋职业。安排当工人的,其工资参考同期参加工作的同类工种大多数人员的工资额确定。

  十六、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从合同制工人中聘用干部,用人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按期缴纳退休养老金;原系非在职人员转为合同制工人的,应补缴受聘期间的养老保险金。解聘、辞聘后自谋职业的,由聘用单位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为:受聘干部在本单位连续受聘六年以下的(含六年),除发给本人下一个月的标准工资外,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连续受聘七年以上的,从第七年起,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半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受聘期间被除名、开除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后,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七、本规定不适用于实行招标承包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中标承包人员。

  十八、上级颁布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补充干部实行聘用制的规定后,本规定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十九、本规定由省人事局负责解释。

  二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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