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政办发[2003]100号
颁布时间:2003-1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企业:为保护生态环境和山体自然景观,根据《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1—2010)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三区”(城市规划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两线”(铁路、重要公路)“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山石资源的矿山、辖区内其他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矿山实施关闭,并全面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好矿山生态环境工作的重要意义我市矿业开采历史悠久,矿产资源的开发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物质保障。
但是,个别地方无节制地随意开采矿产资源,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许多地方至今未得到有效恢复治理,严重影响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整体形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从维护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利益的高度,充分认识关闭”三区两线“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山石资源矿山和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转变观念,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落实。
二、工作目标
(一)近期工作目标:
1.2004年6月底以前,全面完成城市规划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及周边直观可视范围内和铁路、重要公路(省道、国道、高速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山石资源的矿山的关闭工作。2.各区县、高新区要抓紧制定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3年总体规划和分年度规划。
(二)远期工作目标:
1.从2004年起,用3年的时间,把对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矿山,即城市规划区内及其周边5000米范围内、铁路及省级以上公路(包括高速公路)两侧3000米范围内的小型露天开采矿山和开采规模不符合《淄博市矿产资源规划》标准的小型地下开采矿山,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以及周边对自然景观有影响的矿山进行关闭。2.全面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土地复恳率要达到40%以上,矿山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矿山生态环境恶化的状况得到有效扼制。城区直观可视范围内、著名风景区、旅游区以及“两线”重点地段的生态环境破坏状况得到初步恢复治理。
在近、远期工作目标中,区县属以上矿山企业(包括改制后的矿山)及开采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山,对“三区二线”景观有严重影响的也应逐步关停。
三、全面调查,突出重点,按期关闭各区县、高新区要对辖区内符合关闭条件的矿山逐一进行调查,确定关闭矿山企业名单。
在此基础上,结合矿山开采具体情况和关闭时限要求,制定出分期分批关闭矿山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全市近期关闭矿山的重点是:高新区四宝山办事处开采石灰石矿山;博山区池上镇上小峰村开采花岗岩矿山;淄川区黑旺、寨里镇胶王路两侧开采石灰石矿山;区县间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可视范围内对城市环境影响较大的矿山。各区县、高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重点区域和重点矿山,以点带面,抓好落实。
各区县、高新区关闭矿山实施方案连同关闭矿山企业名单于2003年12月底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汇总后报市政府。
四、认真规划,精心安排,科学治理凡是因开采矿产资源诱发破坏的生态环境均要进行恢复治理。
其中,城市周边、区县间的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重要风景名胜区直观可视范围内山体破坏是恢复治理的重点。各区县政府要在对已破坏矿山生态环境进行全面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3年总体规划和分年度规划,并全面开展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一)已关闭矿山或因历史原因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的恢复治理。要制定优惠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多方筹集资金,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恢复治理,因地制宜,综合整治。
(二)目前正在生产矿山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恢复治理。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督促并监督矿山企业按照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按时完成对已破坏生态环境的恢复治理工作。
(三)对山体已大部分开采的,应科学论证,回填造地。对基本保持山体原貌的,可采取“土石工程、绿化工程、美化工程”进行恢复治理。对地下开采矿山造成的地表塌陷、矸石山等,要采取造地恢复、环境绿化和综合利用等措施进行治理。
要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通过分步实施,达到“关闭一片,治理一片,验收一片,保护一片”的总体目标,使秀美山川、文化遗产、生存环境风貌尽量得以恢复。
五、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按时完成工作目标为加强对关闭矿山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里成立关闭矿山和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经贸、环保、水利、建设、林业、国土资源、安监、公安、工商管理、供电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关闭矿山有关证照的收缴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收回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负责收回安全生产合格证,公安部门负责收回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工商部门负责收回工商营业执照,供电部门负责切断关闭矿山的电源。关闭矿山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由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这项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要加强领导,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关闭矿山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要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妥善处理好矿山关闭后职工安置问题,确保社会稳定。关闭矿山和恢复治理工作将作为考核区县政府年度工作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年底,对各区县、高新区年度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阶段性调度和检查,并于2006年底以前进行全面验收。
六、强化监督,严格执法坚持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强化执法手段,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一是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无证开采、乱采滥挖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明关暗开现象的发生,对关闭工作领导不力,继续存在滥采乱挖矿产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二是严格执行《淄博市矿产资源规划》的规定,严禁在禁采区、限采区内设立新的采矿点,把好“源头关”。三是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擅自设立的井筒,按无证采矿对待,坚决予以取缔。矿山企业在开采中,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增加井筒的,要修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并经采矿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征得安监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四是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收取矿山生态环境保证金,财政专户储存,不得挪作他用。对采矿权人履行治理义务,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要将保证金及其利息及时退还采矿权人;逾期不治理或治理达不到要求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治理,保证金用于支付治理费用,并依法处理。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