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政办发电[2002]43号
颁布时间:2002-09-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近几年来,我市下岗、失业职工识大体、顾大局,积极支持、参与改革,正确对待自身的岗
位变化和利益调整,转变就业观念,发扬自强自立、艰苦创业精神,努力实现再就业,涌现出一
大批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市政府决定2002年国庆
节期间,命名表彰20名在实现再就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劳动模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通过评选表彰再就业方面的先进职工,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实施再就
业工程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宣传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先进事迹,弘扬奋发向上、自强
自立精神,引导下岗、失业职工转变就业观念,想方设法自谋职业;进一步营造社会各界关心、
帮助下岗职工的氛围,为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评选范围本次表彰的市劳动模范要在按规定已办理有关下岗、失业手续并实现了再就业的人员中
评选。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拥
护改革开放,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
(二)在下岗、失业后自强自立、不等不靠,自谋职业求发展,在实现再就业中做出突出成
绩。自办或带头领办企业,吸纳大批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费,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在实现和促进再就业方面做出突击贡献。
(三)遵纪守法,照章纳税,诚实劳动,受到广大群众的赞扬和拥护。
四、评选推荐办法及原则本着实事求是、优中选优的原则,研究推荐出实绩突出、感召力强,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
先进人物。评选推荐采取以地方为主的办法,各区县工会会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
预备人选,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填写“淄博市劳动模范登记表”并整理2000字先进事迹材料,于
9月26日前报市总工会。各区县推荐2—3人,各单位、大企业推荐1—2人。市总工会会同市人
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区县和系统、企业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提出表彰人员初步名
单,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五、表彰奖励拟于适当时机召开表彰大会,对评选出的再就业方面先进人物授予“淄博市劳动模范”荣
誉称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