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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实现再就业人员中评选表彰市劳动模范的通知

淄政办发电[2002]43号

颁布时间:2002-09-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大企业:近几年来,我市下岗、失业职工识大体、顾大局,积极支持、参与改革,正确对待自身的岗

  位变化和利益调整,转变就业观念,发扬自强自立、艰苦创业精神,努力实现再就业,涌现出一

  大批先进个人。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市政府决定2002年国庆

  节期间,命名表彰20名在实现再就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劳动模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通过评选表彰再就业方面的先进职工,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实施再就

  业工程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进一步宣传下岗职工再就业的先进事迹,弘扬奋发向上、自强

  自立精神,引导下岗、失业职工转变就业观念,想方设法自谋职业;进一步营造社会各界关心、

  帮助下岗职工的氛围,为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评选范围本次表彰的市劳动模范要在按规定已办理有关下岗、失业手续并实现了再就业的人员中

  评选。

  三、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拥

  护改革开放,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

  (二)在下岗、失业后自强自立、不等不靠,自谋职业求发展,在实现再就业中做出突出成

  绩。自办或带头领办企业,吸纳大批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费,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在实现和促进再就业方面做出突击贡献。

  (三)遵纪守法,照章纳税,诚实劳动,受到广大群众的赞扬和拥护。

  四、评选推荐办法及原则本着实事求是、优中选优的原则,研究推荐出实绩突出、感召力强,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

  先进人物。评选推荐采取以地方为主的办法,各区县工会会同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

  预备人选,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填写“淄博市劳动模范登记表”并整理2000字先进事迹材料,于

  9月26日前报市总工会。各区县推荐2—3人,各单位、大企业推荐1—2人。市总工会会同市人

  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对区县和系统、企业的推荐人选进行审核,提出表彰人员初步名

  单,报市委、市政府研究确定。

  五、表彰奖励拟于适当时机召开表彰大会,对评选出的再就业方面先进人物授予“淄博市劳动模范”荣

  誉称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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