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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利用外资改造老企业的几点意见

颁布时间:1988-05-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政府

  为了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加速老企业的改造,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利用外资改造老企业,主要是为了提高管理水平、技术装备水平、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使产品更多地打入国际市场。

  二、鼓励外商以合资、合作、承包、租赁、购买等方式对我省一些具有一定经营管理水平,但技术装备比较落后,产品不能打入国际市场的国营、集体和乡镇企业进行改造。

  三、对生产技术水平较高、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能批量出口的老企业和管理混乱、技术装备落后、产品质量较差、产品不能出口的老企业暂不对外招标。

  四、老企业可以现有场地、厂房、设备、工业产权、企业自有资金和安排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资金等作为出资,采取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五、利用外资改造的老企业,允许外商承包企业或车间;租赁企业或企业多余的场地、厂房和设备及购买老企业。

  六、以中外合资、合作或购买进行改造的老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规定和有关优惠政策。

  七、外商承包或租赁的企业,按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承包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享受有关权利和优惠政策。

  外商承包或租赁所得,按国家有关规定完税后,可以自由汇出。

  八、利用外资改造老企业的外汇收入,中方分得部分,五年内上交国家的数额以企业改造前上交国家的标准为限,剩余部分归中方企业所有。

  九、与外商合资、合作的老企业,在合同期内,中方可以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和分得的利润综合计算,按老企业对财政承包基数上缴,或按老企业应纳所得税完税后,剩余部分留给中方企业。

  十、利用外资改造老企业项目,所需中方投资部分,纳入省技术改造投资规模;所需贷款,纳入年度计划,优先安排,经省人民银行批准,也可由企业发行债券、股票,多方筹集资金。

  十一、利用外资改造的老企业,生产所需水、电、能源、交通运输的新增部分,纳入各级供应计划,优先安排。

  十二、对利用外资改造的老企业,按照国际惯例经营管理。凡能够由外方管理的,均可聘请外方担任总经理,并可在国内外招聘管理和技术人员。企业改造后多余的职工,由原企业按照有关劳动法规合理安排,发展其他生产经营。

  十三、对外招标的项目,提供包括以下内容的中英文对照的材料:企业场区、厂房面积、职工人数、技术装备、产品规模及水平等情况;要求改造的内容,包括需要投入资金数额,引进技术、设备、改造规模、生产技术水平、产品质量要求,项目完成后达到的目标及双方利益分配;合作方式等。

  省内发标部门在接到有意承标的外商提交的文件后,三十天内给予答复。

  十四、外商投资以合资、合作或购买的方式改造老企业的申请,按审批权限由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办理领取批准证书、工商登记和纳税登记等手续;以承包、租赁的方式改造老企业的申请,按审批权限由各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即可办理工商、税务等变更登记。

  1988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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