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政办字[2003]24号
颁布时间:2003-05-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驻东营中央、省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决定》(鲁发〔2002〕24号)“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纳入各级各部门的考核体系,量化指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要求,现就市直及驻东营中央、省属有关部门、单位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有关工作职责通知如下。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负责全市城乡劳动力统筹,制定劳动就业中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受市政府委托,负责督查落实省下达的各项就业、再就业任务目标;
(二)会同有关部门督促落实促进就业政策、法规,制定我市有关措施,并加强就业指导、协调,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三)负责全市劳动力资源及就业情况调查统计,加强对就业情况的预测、预警;
(四)开展对下岗失业人员认定工作,加强管理,搞好再就业援助;
(五)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积极培育发展以公益性为主,公办、民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的劳动力中介服务网络,实行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申请、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一站式”就业服务;
(六)组织开展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做好技校毕业生就业协调、指导工作;
(七)指导各类职业院校、培训机构和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培训,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
(八)加强劳动监察,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将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年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时,统筹考虑就业岗位的开发;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就业形势分析和预警工作,将就业和再就业形势分析作为宏观监测预测的重要内容,研究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
(三)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服务业等第三产业和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产业。
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通过改善投融资环境、市场准入、规范改革、加强服务体系建设等措施,积极推动中小企业放开搞活,加快发展,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
(二)指导、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进行结构调整、重组改制和主辅分离中,利用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
四、市财政局
(一)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加大就业再就业资金投入,落实打足就业再就业资金,加强对再就业资金监督管理;
(二)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少,重点用于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并列入预算。确保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再就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机构开办、劳动力市场及信息网络建设等再就业资金落实到位。原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后结余在专户的资金,并入再就业资金。以上资金年终结余,滚入下年度继续使用;
(三)协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认真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减免收费项目;
(四)按时、足额拨付各项社会保障资金、再就业资金、用于促进和扩大再就业的各项费用等;
(五)指导督促各级财政落实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人员、工作经费以及劳动力市场和信息网络建设费用;
(六)对省级拨入用于省级支出的专项资金实行代管并按规定及时拨付。
五、市建委
(一)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级推进城市化进程,搞好小城镇建设,推动农村二、三产业向小城镇集中,吸引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
(二)根据政府的优惠扶持政策,在建筑施工、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增加人员时,优先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三)开发和腾出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四)对不履行合同拖欠施工单位工程款的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恶意拖欠工人工资的施工单位,严肃追究责任。
六、市人事局、市编办
(一)合理设置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含职业介绍中心)、配备人员编制、规范统一名称,协调落实街道(任务重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编制等问题;
(二)做好转业军官、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人才市场(含经其批准的民办人才市场)人员就业的统计工作,并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以上人员就业情况,将其纳入全市就业总量。
七、市教育局
(一)制定落实关于就业困难群体子女入学、升学方面的费用减免政策;
(二)指导各类职业学校和成人教育学校积极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开展对下岗失业人员的文化技术培训,提高劳动者文化素质和市场就业能力;
(三)做好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提高毕业生就业率,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
(四)指导规范财政拨款的各类院校利用新增和空缺的后勤服务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五)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师范类毕业生年度总量及就业情况,将其纳入全市就业(失业)人员总量。
八、市公安局
(一)进一步健全完善暂住人员登记、治安管理等办法,寓管理于服务之中,促进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
(二)积极开发保安、交通协勤等就业岗位安置下岗失业人员;
(三)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本级总人口、劳动力人口、人口自然变动和机械变动等情况;
(四)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
九、市民政局
(一)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业,广开就业门路,创造就业机会;
(二)指导督促县区民政部门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困难居民、困难职工、失业人员家庭的基本生活,做到“应保尽保”;
(三)把劳动保障和就业工作纳入社区建设和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及民主政治建设的整体规划;
(四)做好城镇退伍军人的就业工作。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退伍军人年度总量及安置情况,将其纳入全市就业总量。
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一)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更大规模、更高水平地吸引外商投资,积极协调推动与国外金融、保险、商贸、旅游等领域的合资合作;
(二)大力发展加工贸易,千方百计扩大出口,支持企业与国外公司开展经贸合作;
(三)积极开拓劳务市场,扩大各类对外工程承包、外派海员、厨师、渔工和赴日韩研修生等传统劳务合作项目。鼓励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和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推动境外加工贸易和境外商品专业市场与资源的开发。
十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一)坚持依法治税,严格、公平、公正执法,为促进就业创造良好的税收条件和环境;
(二)加强对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三)推行政务公开,加大对国家税法和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税收服务水平。
十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积极鼓励、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二)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提供开业指导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
(三)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降低准入门槛,为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经营活动创造便利条件。
十三、市总工会
(一)积极参与地方再就业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二)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督促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检查监督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认真落实促进就业优惠政策,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发挥自身优势,通过多种形式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提供服务,积极帮助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
(四)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和引导职工转变观念,为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办实事。
十四、团市委
(一)指导各级团组织积极参与促进和扩大就业工作,教育引导广大团员青年转变就业观念,积极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二)把促进和扩大就业作为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重要条件。
十五、市妇联
(一)积极参与和支持就业工作,广泛宣传促进就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把提高妇女地位、动员广大妇女参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与就业结合起来,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转变就业观念,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妇女就业服务项目,提供就业服务和培训,帮助下岗失业妇女实现就业。
十六、中国人民银行东营市中心支行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实施办法;
(二)指导、督促各商业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时提供灵活便捷的小额贷款支持。
十七、胜利石油管理局
(一)制定全局就业再就业规划,落实市政府下达的各项就业、再就业任务目标。在推进企业改革中,要把下岗失业人员的安置纳入改革的总体方案。充分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等,大力发展服务型企业、加工型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
(二)负责所属劳动力资源及就业情况调查统计,加强对就业、失业情况的预测、预警;
(三)完善市场就业机制,积极培育和发展劳动力中介服务网络。建立大龄困难群体的动态管理制度,对大龄困难群体开展就业援助。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职责,制定本系统、单位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职责实施意见,同时要明确主管领导,确定专门人员,负责检查督促本部门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职责的落实,并于每年年底将落实情况以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每年组织一次督查考核,并通报检查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