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9-01-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政府 山东省军区
为保质保量完成征兵任务,根据《兵役法》和《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征兵工作目标责任制。
一、指导思想发扬我省征兵工作的优良传统,提高新兵质量,加强军队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军地一致,团结协作,积极努力,圆满完成征兵任务。
贯彻这一指导思想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新兵质量。新兵质量是检验征兵工作的根本标志。征兵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要放在保证新兵质量这个根本目标上。
(二)严格执行征兵政策。征兵政策是衡量新兵质量的基本准则。要正确掌握征集兵员的政策和标准,严格把关,选送优秀兵员。
(三)坚持改革。搞好征兵改革是提高新兵质量的根本途径。要通过改革建立正规的征兵工作秩序,逐步实现征兵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四)密切协同。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同接兵部队的合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形成征兵工作合力。
(五)实行平战结合。平时征集要有计划地落实技术兵储备基地,有利于退伍军人的储备和管理,打好战时动员的基础。
二、管理目标
(一)前期准备扎实。适龄公民兵役登记率在90%以上;体检淘汰人员中不符合目测评选和病史调查条件的不超过10%;经过初审的应征公民复审合格率不低于95%。
(二)完成任务圆满。无政治、思想、病史原因退兵;身体责任退兵率不超过1.5‰;新兵文化程度达到初中毕业以上。
(三)执行政策认真。严格按照《征兵命令》实施征兵,杜绝不正之风,无违纪舞弊现象。
(四)组织计划周密。征兵机构健全,各类计划完备,工作紧张有序,无伤人、亡人及其他重大事故。
(五)内外关系融洽。职能部门责任明确,征接双方关系密切,配合主动,工作协调。
(六)执行退兵规定坚决。服从上级兵役机关对退兵的裁定,及时办妥退兵手续,不补换兵员。
三、达标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新兵质量,实现征兵工作管理目标。
(一)加强征集兵员的计划控制。
1.省军区要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制定全省兵员分拨计划,并对计划执行、调整情况实施控制。
2.军分区、警备区要按照省军区下达的征集计划,拟制兵员分拨方案,按规定时限将方案上报省军区审批。车运、被装计划在征兵开始前五天上报省军区。
3.县(市、区)人武部要按照军分区、警备区下达的兵员分拨方案,拟制征集兵员实施方案,并报军分区、警备区审批。
4.执行计划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变更调整,不准跨本区域征兵,不准多征多送,不准用男兵名额征集女兵,不准超比例征集非农业人口青年。
(二)严格执行兵员征集条件。各级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征兵命令和有关规定组织好体检、政审、定兵工作,切实把好新兵质量关。
1.体检。健全落实体检的各项规章制度,重点抓好抽查复查,普通兵抽查面不低于三分之一,抽查合格率低于95%,要全部复查。坚决杜绝把患有传染病、慢性病、遗尿症、癫痫、痴呆、精神分裂症的青年征集入伍。
2.政审。实行三级政审责任制和横向联审制。对应征青年,村委会、居委会负责做出政治合格保证,乡镇、街道负责走访核查,县(市、区)负责复审,并通过县、乡、村之间的横向联审,查清应征青年在外地做工、经商期间的表现。坚决杜绝把有流氓、盗窃和打架斗殴等劣迹的青年征集入伍。
3.定兵。贯彻择优定兵的原则,优先批准现实表现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青年入伍。要严格掌握定兵标准,坚持“四个不定”:现实表现未查清的不定,异地户籍的不定,手续不完备的不定,身体边缘的不定。
4.严肃征兵纪律。教育全体征兵工作人员自觉执行政策规定,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为保证新兵质量属尽职守,努力工作。
(三)健全新兵质量公开监督制度。
1.预征对象考察制度。乡镇、街道办事处对预征对象要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对其政治、思想、身体、文化等全面情况进行跟踪考察,加强管理教育,发现问题及时调换。
2.新兵评议制度。县(市、区)人武部在定兵后,要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将新兵名单张榜公布,发动群众监督评议,对有问题的人员要坚决调换。征兵工作人员、新兵、单位领导要在《新兵质量责任卡》上签字,以示负责。
3.举报制度。征兵期间,各级征兵办公室要把新兵条件公诸于众,并设立举报信箱,发动群众监督新兵质量,及时处理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
(四)认真抓好征兵宣传动员。
1.要把征兵教育作为全民国防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兵役登记、征兵、整组工作,不失时机地抓好适龄青年的国防教育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
2.征兵期间,宣传部门和工会、青年、妇女等有关方面要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征兵工作,电台、电视台、广播站要编排专题节目,报刊要开辟专栏。
3.新兵起运前,县(市、区)要在民兵训练基地对新兵进行二至三天的队列训练和纪律、乘车、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五)落实义务兵优待安置政策。
1.要认真贯彻《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我省有关规定,保证优待政策的落实兑现,激励义务兵安心服役。
2.要按照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妥善安排好退伍军人的生产和生活。
3.要本着有利于调动应征青年的积极性和有利于义务兵安心服役的原则,不断改进和完善义务兵优待安置办法。
(六)充分发挥接兵部队的作用。
1.征兵期间,县(市、区)人武部要同接兵部队签定《征兵工作协议书》,明确征接双方的责任和承担的义务,形成征接合力。
2.各级兵役机关要经常向接兵部队通报情况,虚心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安排好接兵人员的生活。
3.接兵部队要在当地政府和兵役机关的领导下积极参加征兵工作,接兵人员参加走访政审,接兵军医参加主检,接兵部队营、团长参加定兵。
(七)加强组织领导。
1.做好征兵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要列入议程,统筹计划,经常听取兵役机关的汇报,及时解决征兵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有一名领导分工负责征兵工作。
2.各级公安、卫生、宣传、民政、财政、铁路、交通、劳动等部门要依照《征兵工作条例》赋予的职责,发挥职能作用,把本部门担负的任务完成好。征兵期间,每个部门要有一名领导分工负责征兵工作,加强对本系统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及时解决征兵工作必需的人、财、物等问题。
3.各级兵役机关要把征兵工作作为一段时间的中心任务,集中主要力量抓好。省军区、警备区机关要有三分之一的干部做征兵工作,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和基层武装部要全力以赴。司令员、政委要亲自抓征兵。要组织力量,深入下去,重点抓好县(市、区)和乡镇、街道的征兵工作,切实把好新兵质量关。
四、考评与奖惩
(一)考评。各级人民政府和兵役机关要按照征兵工作管理目标,制定达标细则,按级组织考评。征兵过程中,兵役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所属单位每个阶段的工作,进行检查,评定成绩。征兵结束后,综合各阶段的成绩,评定达标单位。检查考评要坚持实事求是,防止和纠正形式主义、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
(二)奖励。
1.连续三年达标的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由县(市、区)给予表彰。
2.连续三年达标的县(市、区),由市、地给予表彰。
3.连续三年达标的市、地和连续十年达标的县(市、区),由省给予表彰。
4.在征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由其所在单位评奖或表扬,成绩显著的,给予嘉奖或记功。
(三)惩处。
1.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体格漏检、政治漏审、手续漏办而退兵的,给予批评教育。
2.对工作失误,造成严重事故的,给予纪律处分。
3.对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把不合格人员送入部队,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对组织不善,措施不力,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未完成征兵任务、新兵质量较差的市、地和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
198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