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价[2003]131号
颁布时间:2003-10-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烟台市物价局
市区各供热单位:
为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住宅集中供热服务收费行为,本着合理补偿费用的原则,现将集中供热期间申请停、用热服务有关收费标准确定如下:
1、每年11月1日至15日期间,因管网已注软化水,用户如办理停止供热或恢复供热,需拆装暖气片的,应承担相应的放水损失等费用,每户收费10元。
2、每年11月16日至供暖期结束,用户如办理停止供热或恢复供热,需拆装暖气片的,应承担泄放热水损失等费用,每户收费 18元。
以上标准自2003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两年。
暖气片拆装费收取标准,仍按我局烟价〔2002〕127号文规定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