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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淄博市碘缺乏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3]11号

颁布时间:2003-0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市卫生局、计委、经贸委、科技局、财政局、教育局、计生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盐务局制定的《淄博市碘缺乏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淄博市碘缺乏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

  淄博市卫生局      淄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淄博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淄博市科学技术局淄博市财政局      淄博市教育局淄博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淄博市盐务局(二○○三年二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2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碘缺乏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02〕20号)精神,巩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已取得的阶段成果,实现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我市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现状碘缺乏病是自然环境缺碘所致、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地方病,是影响人口素质、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我市是碘缺乏病危害严重的地区之一。病区分布在全市7个区、县,受危害人口达300余万。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碘缺乏病防治工作,2001年下发了《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有力地促进了全市防治工作的开展。在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广大卫生防病人员的共同努力下,1996年我市实现了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但我市碘缺乏病防治工作任务仍很艰巨,一是全市防治工作发展不平衡;二是碘缺乏病是一种地球化学性疾病,碘缺乏病危害的因素将长期存在;三是我市与外市交界地区仍存在非碘盐冲销食盐市场的现象;四是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还不够普及;五是经费投入不足,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能力还不适应防治工作的需要。

  二、指导原则和规划目标

  (一)指导原则。建立健全“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坚持分类指导、突出重点、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坚持不懈地抓好以食盐加碘为主、补服碘制剂为辅的综合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总目标

  1.到2005年,建立起完备的“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机制。

  2.到2005年,巩固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的成果,所有区县达到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实现全市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三)工作目标1.到2005年,全市所有的区县级疾病控制机构实现碘缺乏病防治监测信息网络化管理。到2010年,所有区县级疾病控制机构实现碘缺乏病防治监测登记处网络化管理。

  2.到2005年,全市疾病控制机构建立起设备仪器齐全、检测手段先进、人员素质较高的碘实验室检测体系。市级疾病控制机构实验室具备尿碘、盐碘检测能力,具备新生儿脐带血TSH检测能力,所有区县级疾病控制机构实验室具备盐碘、尿碘检测能力。

  3.到2005年缺碘区县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达90%以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控制在5%以内,尿碘中位数达到100ugL以上。到2010年,缺碘区县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达95%以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控制在3%以内,尿碘中位数达到150ugL以上。

  三、主要措施(一)全面落实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措施,不断巩固和发展防治成果。全面贯彻落实《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条例》及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继续加强碘盐的推广普及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食盐生产、销售环节的管理,加大私盐、非碘盐稽查工作力度,从源头上彻底杜绝私盐、非碘盐流入缺碘区县,确保缺碘区县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

  (二)加强防治人员培训,不断提高防治工作能力。承担碘缺乏病防治任务的专业人员是做好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骨干力量,要加强自身建设,定期开展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卫生部门要保证与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专业队伍,并保持其相对稳定。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关心和重视防治专业队伍的建设,切实解决他们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充分发挥他们在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中的作用。

  (三)加强重点人群碘营养监测工作。按照《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方案》及《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我市人群碘营养水平监测和评价体系,加强重点人群碘营养监测工作。

  1.新生儿出生后,各接生医院负责采集脐带血或足跟血。由市卫生防疫站碘营养监测中心负责监测,作出碘营养水平评价。

  2.对0—2岁婴幼儿,各级、各类卫生医疗机构的预防接种门诊每年要采集一次碘营养监测所需尿样,送交市碘营养监测中心进行监测,作出碘营养水平评价。

  3.新婚育龄妇女,领取准生证前,应到市卫生防疫站碘营养监测中心进行碘营养水平监测,对碘营养缺乏者,须进行科学补碘。

  4.孕妇、哺乳期妇女及3~6岁儿童,由市卫生防疫站碘营养监测中心,对其碘营养水平进行监测、评价,对碘营养缺乏者给予科学补碘治疗。

  5.7~14岁的中小学生,每年进行一次碘缺乏病流行病学调查,对调查中发现的甲状腺肿大者,由市卫生防疫站碘营养监测中心对其碘营养水平进行监测评价,对碘缺乏者给予科学补碘。

  碘营养水平监测费用本着“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四)大力开展健康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努力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继续实施把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与普及纳入全民健康教育计划,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和广度,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承担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责任与义务。坚持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集中式宣传教育相结合,在认真组织每年的全国“防治碘缺乏病日”健康教育活动的基础上,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加大对食用海带的宣传力度,扩大影响面,提高知晓率,形成全民参与消除碘缺乏病的社会氛围。继续加强中小学生健康教育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和家庭中义务宣传员的作用。

  四、组织保障

  (一)进一步加强对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领导,把消除碘缺乏病工作作为关心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大事,列入政府的议事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实现农村经济与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同步发展。各区县要结合实际,制订落实本规划的实施意见和年度计划,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保障。加强调查研究和督导检查,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要把工作重点放在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相对落后的地区,研究制订相应的对策和措施,促进全市消除碘缺乏病工作平衡发展,确保全市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二)加强部门间协调合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卫生部门负责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总体指导和组织协调,拟订防治规划计划和方案,组织对碘缺乏病病情和碘盐的监督监测,积极开展防治科学研究,制定防治对策,加强技术指导。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食盐专营行政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计划,保证碘盐质量,并与卫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加强盐政执法,严厉打击经营非碘盐和私盐等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用合格碘盐。教育部门要将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生的健康教育内容,保证每学期都能开设“防治碘缺乏病知识一堂课”。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积极宣传和报道消除碘缺乏病科学知识。计生部门要把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纳入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各级计划、财政、科技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加大对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支持力度。

  (三)依法管理,加大碘盐监督执法力度。食盐加碘是持续消除碘缺乏病行之有效、简易、安全的主导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盐业管理条例》、《食盐专营办法》、《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依法行政,强化监督与管理,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净化碘盐市场,确保食盐加碘防治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四)进一步加大对消除碘缺乏病工作的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及省财政厅、计委、卫生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鲁财社字[2000]18号)的要求,为消除碘缺乏病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以保证碘缺乏病防治、碘盐监督监测、信息网络建设、业务培训、健康教育、实验室装备等工作的实际需要。

  五、考核与评价各区县每年要对本地执行规划、经费投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形成的年度检查工作总结要于翌年1月底前上报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盐业、计划、财政、教育、计生等部门不定期对各区县、各部门执行规划情况进行检查,2005年和2010年分别组织中期和终期考评,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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