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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旅游局、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南京市国内旅游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颁布时间:1990-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南京市旅游局等

  一、为加强我市国内旅游业的管理,保护我市旅游资源和旅游者利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南京地区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经营单位。

  三、南京地区以外的旅行社(公司)以及非旅行社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南京地区直接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行业务,外省、市旅游社(公司)组织旅游者来南京地区游览,必须交南京市各旅行社(公司)组织接待。

  四、各国内旅游经营单位开设任何形式的旅游售票点,均须向市旅游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再到售票点所在地综合管理部门办理设点手续,并接受该地区综合管理部门的管理。对原有的旅游售票点将分期进行整顿,整顿合格的予以保留,并补办设点手续,否则,不得继续经营。流动售票点一律取消。

  五、对全市业余导游员实行计划招收,集中培训、统一考核、推荐聘用、分级管理的办法。各国内旅游经营单位不得直接向社会招聘业余导游员。南京旅游人材培训中心统一负责对业余导游员的招收和培训考试工作。南京国内旅行社协会协助市旅游人才培训中心对培训合格的业余导游员推荐录用;各国内旅游经营单位负责对被录用的业余导游员实行日常管理与考核。

  六、建立国内旅行社和导游员年审制度。旅行社的年审结合工商部门营业执照年审同时进行;导游员年审由南京旅游人才培训中心和南京国内旅行社协会协助市旅游局进行。

  年审主要是对国内旅游经营单位及导游员遵守国家和地区旅游法规及遵纪守法的情况进行检查。年审采用百分记分制,平时分次记分,年终累计计算。凡累计记分超过五十分者,视情节分别对单位处以停业整顿或注销证照、对个人处以停职检查、吊销导游服务证等处罚。违犯法律者交由司法部门处理。

  七、各国内旅游经营单位的经理须由业务熟悉、思想素质好的同志担任。经理除本人遵纪守法外,必须带领本单位全体人员依法文明经营。各旅游经营单位和工作人员严重违纪或屡教不改的,经理负有领导责任,对管理严重不力的经理,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离岗位或吊销其单位的《旅行经营许可证》。

  八、各国内旅游经营单位自印发票,须严格按南京市税务局、宁税稽(88)098号《关于旅游企业印制发票须经市旅游局审核的通知》办理。

  九、各国内旅游经营单位必须按规定如实定期的向市旅游局填报业务经营统计表。

  十、为加强对我市国内旅游市场的检查、监督和综合治理,由南京市旅游事业委员会综合治理协调小组牵头,旅游、工商、城管、公安等部门派员参加,组成“南京市旅游业治理整顿办公室”,采用定期办公(每月例会)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对我市旅游市场进行检查和管理。

  十一、各国内旅游经营单位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个人承包或个人组合一步包死的形式,在正常的承包责任制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等考核的原则。

  十二、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南京市旅游业治理整顿办公室”视情节轻重分别建议市旅游、工商、公安、城管等主管部门按各自规定给予批评、记分、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处分。

  十三、本规定由“南京市旅游业治理整顿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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