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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省外事办公室《关于外事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7-03-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政府办公厅

  通知省政府同意省外事办公室拟定的《关于外事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近几年来,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我省外事接待工作日益繁重。进一步改进外事接待工作,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使外事工作更好地为四化建设服务,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地、省直各部门在执行这个规定中,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改革精神,坚持节俭办外事的原则,切实把外事工作做得更有成效。

  关于外事接待工作的若干规定根据中央关于礼宾改革的精神和国务院、外交部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我省的外事接待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接待计划的制定和审批

  1.接待计划的制定要有针对性。接待前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和资料准备。接待计划应包括来访者的一般情况,来访的目的、要求,应遵循的接待方针,以及迎送、会见、宴请、食宿、交通、费用结算、安全保卫、新闻报道、活动日程等内容。对从事一般经贸活动或路过、游览性的外宾和团组的接待,可不必报批接待计划,但需填写外事活动通知单,通报有关方面。

  2.凡属副部长级以上或相当副部长级的重要外国代表团来访以及涉及我省级领导人出面的国际性会议等重要外事活动的接待计划,报省政府审批;其他单位的接待计划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抄同级政府外办备案。凡外事经费由省外办或地方外办统一管理的单位,接待计划均报外办审核同意。接待单位应提前将详细的经费预算报外办财务部门,否则不予报销。需到我非开放地区参观访问的,均需在接待计划下达前报省公安厅审批。接待计划应及时送达各有关方面。各有关方面特别是民航、铁路、宾馆等单位要积极协助,共同做好外事接待工作。

  3.接待计划一经下达,应认真执行。如因需要,临时改变礼遇规格,应先征得批准单位或联署部门的同意。

  二、礼宾规格

  (一)礼遇安排及报批手续

  1.凡要求副省级以上领导人参加的外事活动,均由主管单位提出方案,经省外办审核,按规定报批。接待单位应提前一周向省外办提出具体计划,写明来访者的一般情况,政治态度,来访的目的、要求,应遵循的接待方针,以及迎送、会见、宴请、陪同人员等礼宾安排和活动日程等,并将来访者的有关资料,提供领导参阅。

  2.副部长级以上外国政府代表团、议会代表团、党的代表团和其他相当于副部长级以上的代表团和个人,可以安排省级领导人会见、宴请。知名人士、领导人的故交或有特殊情况的,也可视情况安排省级领导人会见或宴请。

  3.副部长级(不含)以下的代表团和个人要求拜会省委或省政府的领导人,一般由省外办主任出面会见。

  4.各类专业性代表团和个人,一般可由各主管业务厅局的相应负责人会见,如情况需要,可酌情宴请。

  5.对外国友好省州、友好城市领导人,联合国系统和双边、多边援助项目的重要团组的来访,礼遇可适当提高。

  6.各市、地领导人参加会见、宴请的外事活动,比照上述精神办理。

  (二)迎送、陪同

  1.外国元首和政府首脑来访,由省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外办主任等四至五人迎送并陪同活动。如系过境,由省政府负责人和外办主任各一人迎送。

  2.政府部长、副部长和相当级别外宾以及其他重要来访团组由外办负责人和对口部门负责人二至三人迎送。在省内活动由对口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一至二人陪同。

  3.副部长级(不含)以下来访团组,由对口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二至三人迎送。在省内活动由对口部门有关人员陪同。

  (三)宴请

  1.宴请应严格执行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85]57号,外交部[1984]部礼字146号和鲁政发[1985]130号文件精神,坚持厉行节约,严禁铺张浪费。

  2.严格掌握宴请费用标准。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举行的宴会每人每次四十元;为副部长级以上、副总理(不含)以下举行的宴会每人每次三十元;副部长级(不含)以下的每人每次二十五元;省级负责人宴请副部长级以下外宾每人每次三十元。冷餐会、酒会、茶会每人每次分别为二十元、十五元、十元;宴会、冷餐会不得招待用烟,所用酒、汽水、茶、水果等的费用,不得超过上述费用标准的三分之一。宴请尽量使用当地生产的、具有地方特色的食品、酒及其他饮料。要从严控制工作餐人数。宴会时的工作餐费每人每次五元。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提高标准。不就餐者,凭工作餐券回本单位领取现金。工作餐券由省外办统一印制。

  3.严格掌握宴请次数。外宾在省内访问期间,一般只宴请一次。凡中央有关部门安排的外宾按其下达的接待计划执行。  4.严格掌握宴请人数。陪同参加宴会的应限于参加接待和洽谈的有关负责人、中央和地方陪同人员以及必要的翻译和礼宾工作人员。除重要外宾外,一般应按客二主一或客三主一的比例掌握。如外宾人数过少(三人以内),我方人员可适当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外宾人员的一倍。

  5.出席宴会活动人员应严格执行(81)外交部礼字第61号《关于出席外事宴请活动的注意事项》的规定,杜绝一切有损国格、人格事情的发生。

  6.接待单位的财务部门核销接待费用,应严格按规定办理,超过标准部分一律不予报销。

  三、接待情况反映

  1.接待中发生的重要情况和问题,须及时向领导和同级政府外办等有关方面如实反映。重要外宾代表团和客人的情况要一事一报。外宾离开后要及时写出接待简报并抄报同级政府外办及有关单位。

  2.简报除反映外宾活动的基本情况外,主要是外宾对我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情况的反映,接待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3.各涉外单位要及时总结外事接待方面的经验教训,做好外事接待的归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接待水平。

  四、安全保卫保密工作

  1.安全保卫工作要严格按中央的有关规定办,做到确保安全,万无一失。

  2.严格保密制度。接待外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党和国家的机密安全。

  3.政府机关、企业单位、文教卫生等涉外部门应按保密要求,划出保密范围,认真制定保密措施。

  五、新闻报道重要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应严格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办。外宾在省内各地活动的新闻报道,应在中央和省委宣传部的指导下进行。重要外事活动的新闻报道,应经外办和宣传部审核后发。

  要尽量压缩新闻单位随同采访的人数。新闻工作者在现场采访时,应服从礼宾工作人员的安排。

  六、礼品管理

  1.各涉外部门应严格遵照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不赠礼、不受礼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几项内部规定》的文件精神办。在对外交往中,一般不向对方赠送礼品,也不接受对方的礼品。

  2.在对外交往中,严禁公开示意或暗示对方赠送礼品。严禁以托对方代购物品为名,变相索要财物。

  3.在对外交往中,如对方赠礼而难以谢绝,可以收下,但一般不回礼。需要回赠或赠送礼品时,应送有宣传价值,有地方特色、有纪念意义的小礼品,不得送厚礼。

  4.各涉外单位以及个人所收礼品,按照规定,一律上交。属国务院国发[1984]147号文件规定的一般性小礼品、纪念品可由受礼单位留用或处理给本人。

  5.各单位要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礼品管理和收缴工作,要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七、对接待人员的要求在外事接待工作中接待人员要认真执行党的对外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涉外人员守则,严守国家机密,自觉维护国家荣誉。

  外事接待人员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自身修养。在对外交往中要落落大方,谦虚谨慎,以礼相待,不卑不亢。平时应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和着装习惯,对外活动服装应整洁大方。

  198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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