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政办发[2003]26号
颁布时间:2003-03-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质量,促进各项工作落实,特对事关全局的三十项政府工作提出以下督查意见。
一、重点督查内容
(一)烟政发[2003]1号文《关于印发市政府2003 年重要工作责任分工的通知》确定的十方面工作;
(二)烟政发[2003]2号文《关于印发2003 年为民服务十件实事的通知》确定的十项工作;
(三)烟政发[2003]27号文《关于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自身建设的决定》确定的十项工作。
二、督查目的以提高效率为着力点,明确督查时效、责任主体、赏罚标准,实行效能监察,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严格奖惩兑现,调动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确保政令畅通。
三、督查主体
(一)立项督查主体。市政府办公室作为全市政务工作的综合协调部门,负有对重大事项、重要工作进行立项督查的职责,负有对督查事项进行分办、调度、督促、汇总、通报反馈的职责,负有及时向市领导汇报执行情况并协助抓落实的职责,是全市政务督查工作的牵头单位。一般情况下,督查主体由市政府办公室承担。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督查主体亦可由市政府指定有关部门承担。
(二)效能监察主体。对全市重大事项、重要工作进行跟踪效能监察是监察局的重要职责之一。监察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具有对有关督查事项进行行政效能监察的职责。
四、责任分工
(一)各项重要工作的主办单位对所承办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承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当一项工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办单位时,由第一主办单位负总责。主办单位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推进重要工作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按要求向市政府报告有关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
(二)协办单位负有相关责任。协办单位是承办重要工作事项的责任组成单位,要积极支持、协助、配合主办单位的工作,主动献计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动重要工作事项顺利进行。
五、督查程序
(一)交办。重要工作事项的交办程序是:根据工作需要,经市政府领导批准,通过召开会议、发布文件和下达督查通知书等形式将任务下达给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遵照实施。
(二)办理。承办单位在接到工作任务后,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排出进度时间表,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承办科室和承办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全力抓。无论是主办单位还是协办单位,都要互相配合,通力协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遇到因客观情况所限,无法解决或不能按期完成的重要工作事项,主办单位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汇报。
(三)督办。任务下达后,市政府办公室要适时掌握进展情况,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同时,将针对不同情况,采取联合督查、现场督查、跟踪督查、抽样督查等形式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及时编发《政务督查通报》,表扬先进,敦促落后。对办理重要工作事项缓慢的,要及时下发改进通知,限期整改。
(四)反馈。各承办单位要及时总结工作,按要求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进行梳理后,及时向市政府领导汇报,以便领导掌握情况,科学决策。
六、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办公室督查科负责对市重要工作事项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全面督查重要工作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关秘书科室和市长公开电话办公室根据职责范围,负责相应的重要工作事项的督查、督办和信息反馈。
(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和中央、省属驻烟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是本单位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门班子,具体负责督查工作,并及时总结经验,汇报情况,在全市形成政令畅通的督查网络。
(三)重视和加强督查队伍建设。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开展依法行政教育和督查业务培训,积极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全市政务督查和依法行政工作整体水平。
七、严格奖惩重要工作事项完成情况和依法行政实施情况,纳入年终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检验各部门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和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
具体做法是:
(一)完成任务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在年终责任制考核中,每项加1-2分。
(二)未完成重要工作事项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每项从考核总分中扣1-2分,直至给予通报批评、行政效能告诫。
(三)对行动迟缓、延误时机和主观消极、影响工作进度的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协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行政效能告诫,并取消其评优资格。
(四)中央、省属驻烟单位的承办结果,年终由市委、市政府写出评价意见,向其上级部门通报情况,并提出奖励或批评建议。
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