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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

东政办发[2003]59号

颁布时间:2003-10-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具体要求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围绕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WTO规则相适应的现代行政管理体制,加快行政审批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建立科学合理、权责明确、严密规范、公开透明、制约有效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严格审批程序

  (一)健全受理制度。行政审批机关应当确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咨询及审批决定的送达。由两个以上行政审批机关实施的同一审批事项,由牵头机关设立受理窗口,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受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不能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应当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场告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给予具体指导,做到一次告知补正后即能受理。

  (二)规范工作流程。按照科学合理的原则,优化现有审批事项的各个环节。每个审批环节必须明确具体的审批条件、责任、权限和时限,并制定清晰规范的审批运作流程。受理、审核、决定、转出、送达等工作环节的时间节点和处理情况,要有真实、准确、完整的记录,以备监督检查。

  (三)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审批。按规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机关要当场作出决定;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的,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核实,不得随意增设审批条件;需要实地核查后才能作出决定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限期内进行实地核查;对情况复杂或重大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三、精简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

  (一)精简审批手续。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尽量简化审批手续,重复性、形式化的手续要坚决取消,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拖延。对确需保留的手续要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一些不适应市场经济和政府提速要求的规定,本着高效和有利于群众利益的原则,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手续。

  (二)减少审批环节。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审批事项标准,尽最大限度归并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管理科室。坚决取消辅助、附带、重复性的审批环节,其必要职能可由相关科室代替。审批事项由对该审批事项负责的人员办理,其他人员不再参与,改变层层报批、层层把关的现象。对审批事项所需环节要一次告知申请人。审批机关接受申请后,由相关科室内部运作,完成所有审批环节后,再由接受申请的科室人员将审批结果送给申请人,不再由申请人自己到各科室逐项办理。

  (三)缩短审批时限。在《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最短时限内,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对审批内容单一、程序简单、手续齐备的事项,各审批部门、单位要当场办结。对较复杂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要通过调整优化内部作业流程,在规定或本部门确定的时限内尽量缩短实际审批时间。

  四、公开审批事项

  (一)统一公开内容。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应当包括申请条件公开、审批进度公开和审批结果公开。除按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应逐项公开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时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同时,公开行政审批的工作纪律、投诉渠道、监督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等。

  (二)完善公开办法。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以简明易懂、准确完整的方式,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行政审批事项的内容和申办方法,并提供受理条件告知单、办事指南和咨询服务。行政审批相关的内容,应当在《东营市人民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开,并积极创造条件,实行行政审批的电子网络化。

  五、健全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明确工作责任。行政审批机关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行政审批制度建设、规范运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审批的权限设置、工作标准、政务公开、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负总责。每个经办人员、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都应当按照审批工作的范围、职责、权限等要求,落实边际清晰的岗位责任。

  (二)强化过程监督和责任考核。建立上级对下级、后道岗位对前道岗位审批工作进行验核和监督的制度,实行有效的过程监控。结合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制定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审批职责情况的考核办法。

  (三)加强内部监督。健全内部监督机构,从机构、人员、职能、权限以及工作渠道等予以明确和保障。内部监督机构负责对各业务科室履行审批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同时,负责本机关有关行政审批方面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和作出回复。

  (四)落实责任追究。制定行政审批责任追究的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主体、对象、程序等内容。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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