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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清退计划外用工和加强农村劳动力使用管理的报告

颁布时间:1989-08-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政府

  近几年来,我省全民所有制单位计划外用工增加较多。据一九八八年末统计,全省全民所有制单位计划外用工总数已达92.8万人,占全民单位全部职工总数的17.6%。其中,来自农村的27.9万人,占计划外用工的30%。此外,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还使用了既未经批准,又未作统计的农村劳动力。这种状况,不仅影响了国家劳动、工资计划的宏观管理,而且增加了城市负担,给城镇劳动就业和富余人员的安置带来困难。根据中央提出的“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针和全国计划会议精神,现对我省整顿清退计划外用工和农村劳动力的使用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按照国家关于全民所有制单位一九八九年严格控制从社会招工和自然减员指标不补充的规定精神,各地计划、劳动、人事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力的计划管理,各单位一律不准新增加计划外用工和以任何理由擅自批准使用农村劳动力。

  二、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执行省下达的清退计划外用工计划,制定清退方案和具体措施,并逐级落实到基层。清退的范围是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在国家劳动计划以外使用的劳动力。清退的重点是近几年从农村招用的计划外用工。对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私招乱雇的农村劳动力,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农村建筑队、运输队等都要坚决限期清退回农村。逾期仍不清退的,一经查出,要追究用工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三、要结合清退工作,对计划外用工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整顿。凡属劳务承包性质的用工以及通过劳务结算方式使用集体所有制的劳动力,严格按统计规定执行,均不得纳入全民所有制单位计划外用工统计,以集体名义招收、借用、调动或因国家建设征地带劳进全民带集体单位的职工,以及其它城镇户口的计划外用工,也要区别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具体办法,由各市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重申集体所有制职工不得调入全民带集体单位。对于征用土地带劳、非全民所有制性质以及没有工作需要安置就业的转业干部家属原则上不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单位。

  四、严格履行使用农村劳动力的审批手续。各单位、各部门确因生产或工作需要,而城镇劳动力资源不足或少数工种岗位在城镇招工有困难的,由用工单位提出申请,部、省属单位(在增人计划内)由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劳动局批准;其它单位按劳动工资计划隶属关系由省辖市主管局或各县(含县级市)用工单位主管部门和县劳动局审查后报省辖市劳动局批准,并报省劳动局备案。须转户粮关系的,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规定的四个行业(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盐业生产)补充自然减员和内招职工子女的问题,仍按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6年〕141号文件精神办理。

  五、加强对临时性、季节性用工的管理,对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的临时工、季节工,首先从城镇待业人员中招用,解决不了的,再从农村招用。使用期一般不得跨年度,到期即行辞退,常年性生产、工作岗位不得使用临时工、季节工。

  六、凡经批准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试行《务工许可证》制度。《务工许可证》由省统一印制。各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所属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发放。农村劳动力领取《务工许可证》后,用工单位方可使用。《务工许可证》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劳动局制订。

  经批准使用的农村劳动力须持《务工许可证》和居民身份证及时到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不转户、粮关系。应自带本人口粮(一般不低于三十市斤成品粮),其与同工种工人定量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工单位编制议价粮计划,并附《务工许可证》送验,请当地粮食部门协助解决,供应品种按当地规定执行,其市场议价与统销价差费用,由用工单位负担。

  七、必须从严控制使用外省农村劳动力。鉴于我省人口密集,劳动力富裕,对外省劳动力一般不予引进。对确因特殊需要要使用少量外省农村劳动力的,要按劳动工资计划隶属关系,报经省辖市劳动局批准。需成批使用的,由省辖市劳动局报省劳动局审批。

  八、严格控制新建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不得再转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确需转变的,须报省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均不得自行审批。不得以新建全民单位的名义,将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职工转并为全民所有制职工或全民所有制计划外用工。

  九、清退计划外用工,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十分艰巨,应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计划、劳动、人事、公安、粮食、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进行。各级劳动、人事部门要将清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清退计划外用工实施方案,做到态度坚决,步子稳妥,措施得力,工作细致,要特别重视做好被清退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注意安定团结。在具体步骤上,可采取先易后难,逐步清退,防止简单化,不搞“一刀切”。同时要增加清理工作的透明度,加强检查监督,在规定的条件内,实行机遇均等,条件公开,优胜劣汰。

  十、其它所有制单位应参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清退未经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来自农村的劳动力。确需劳动力的,可向当地市、县劳动行政部门申请,从城镇待业人员中补充。

  十一、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的计划外用工清理工作,请各级人事部门牵头组织。

  198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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