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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淄政发[2002]168号

颁布时间:2002-10-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15号),做好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现根据我市实际,特作如下通知:

  一、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党和政府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一项战略性举措,必须依法全面推行。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完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必须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按实际差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计算。

  三、凡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持有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一定劳动能力、本人自愿劳动就业的残疾人,可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登记。各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登记的残疾人进行劳动能力评估就业咨询、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介绍,并向安置残疾人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推荐就业。

  四、各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年第1季度向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报送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职工名册,并接受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年度审验。要按照《统计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用人单位逾期未申报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和残疾职工名册的,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统计部门统计的该单位在职职工数计算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在职残疾职工作为未安排对待。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采取分级征收、分级管理的办法。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外埠驻淄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征收,其他单位按属地原则由区县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征收。就业保障金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储存,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平调或挪作他用。各区县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按收缴总额10%(含上缴省5%)的比例上缴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六、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必须按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开具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载明的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数额和期限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提出减免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可予以缓缴或减免。对不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同级残疾人联合会作出责令限期缴纳的行政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委托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级残联要把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加强协调和管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就业的业务指导,并将这项工作纳入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作为劳动保障年检的内容。各级人事、财政、民政、统计、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协助残联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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