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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颁布时间:2003-0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政府

  (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O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管执法人员的管理,规范行为、保障执法,树立形象、提高素质,做到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高效,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区城市管理执法监察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活动。

  第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山东省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四条 上岗执法前要整理着装,检查装备,带齐执法文书和票据。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要仪表端正,举止规范。城管执法人员徒步巡查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纠正违章时,先敬礼,后出示证件,严格依法按规定程序执法。

  每次执勤结束后,应做好有关票据上缴和文书归档。

  第六条 城管执法人员标志服装(包括帽子、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由市行政执法局统一式样和制作。工作服分夏装、春秋装和冬装。

  第七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好制服、肩章、臂章、胸章、领花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或擅自拆改,不得转借给非城管行政执法人员;

  第八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着制服,并按规定佩带执法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领花、领带等)。办公室内,可不戴大檐帽,但应统一挂放整齐。

  城管执法人员非因公外出、女队员怀孕以及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不得着制服。

  第九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装时,应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

  着春秋装时,内着制式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扎系制式领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

  第十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按时令着制式服装,换装时间由市行政执法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人员执法时,必须保持仪容端庄、整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歪戴大檐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冬装、春秋装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二)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三)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队员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队员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

  (四)不得扎系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不得纹身;

  (五) 男队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队员发辫不得过肩。

  第十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着标志服装时,必须举止文明、精神振奋、姿态良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准袖手、背手、插兜、搭肩、揽腰,不准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准席地倒卧;

  (二) 不准在执勤时吸烟和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等;

  (三) 执勤乘车中应坐姿端正,不得躺卧,纠正违章时应下车,不得在车上吆喝。

  第十三条 本规范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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