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政发[2002]184号
颁布时间:2002-1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天然气入淄工程已陆续开始供气,在全市大规模推广使用天然气的条件已基本具备。为保证天然气的顺利推广使用,实现天然气与其他燃料的平稳转换,推动我市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特作通知如下:一、天然气工程供气范围一期工程于2002年6月10日供气,供气量1.9亿立方米燉年。供气范围:张店城区及张店区的湖田镇、沣水镇、南定镇、傅山工业园;高新区城区及宝山工业园、金晶科技;淄川区的杨寨镇、杨寨工业园、耿家集团;周村城区及周村区的南郊镇;桓台工业园。
二期工程于2003年2月底供气,供气量1.5亿立方米燉年。供气范围:淄川区的罗村镇、寨里镇、城南镇、洪山镇、龙泉镇、昆仑镇;周村区的王村镇。
三期工程于2003年12月底供气,供气量3.2亿立方米燉年。供气范围:张店区的卫固镇、房镇镇;淄川区城区及黄家铺镇、西河镇;博山区的山头镇、夏家庄镇、域城镇、白塔镇、八陡镇;周村区的萌水镇、北郊镇;临淄区城区及金岭镇、齐陵镇;桓台县城区及索镇、果里镇、唐山镇。三期工程完成以后,全市供气量将达到7亿立方米。
二、推广使用措施
(一)在一、二、三期工程供气范围内,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再审批直接燃煤、煤气发生炉、重油作燃料的加热及燃烧设备(指工业窑炉、金属及非金属加热炉、焙烧炉、干燥炉、茶水炉、餐饮炉、10吨以下锅炉等),推广使用天然气作燃料。
(二)在天然气一期工程供气范围内,未实施清洁燃料技术改造的直接燃煤、水煤浆、重油、重柴油的炉窑,一律停产治理。待实施天然气替代改造完成后,方可重新开工生产。在天然气二、三期工程供气能够达到的范围内的企业,应积极做好准备,各级政府做好协调,待天然气到达时,一律换接天然气。
(三)在供天然气范围内已改造使用煤气发生炉的,也要积极进行天然气替代。2003年底天然气三期工程完成后,凡使用煤气发生炉的企业必须改用天然气。
(四)供气部门对使用天然气单位要确保供气计划,达到连续稳定的供气要求。因供气单位的原因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为做好天然气的推广工作对先期使用天然气的单位,供气单位可在供气价格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以提高用气单位改造使用天然气的积极性。
(六)实行指令性指标控制。为把推广使用天然气工作落到实处,在市天然气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经贸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公用局按照可供天然气资源,每年与各区县协商核定年度天然气用气计划。市政府根据天然气使用计划,与各区县签订《使用天然气责任书》,将供气指标分解到各区县。各区县要制定详细的落实计划和具体措施,确保供气计划的落实。
完不成责任书核定的用气量的区县,对未完成气量部分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最低价格上交市财政。对超额完成责任书核定的用气量的区县,市政府将给予适当奖励。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天然气推广工程顺利实施实施天然气替代工程是市委、市政府为加快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采取的重大举措,推广应用天然气也是今后发展的大趋势。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市作为一个老工业城市,工业结构和燃料结构不合理,由此造成的环境污染已成为制约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推广应用天然气是进一步改善我市能源结构,全面提升窑炉装备水平和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需要。实施天然气替代工程能够进一步促进全市空气环境质量的改善,对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意义重大。对此,各有关区县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强力措施,促进天然气推广使用,确保推广使用天然气工作的顺利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