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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2]129号

颁布时间:2002-08-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做好我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确保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维护公共安全,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宣传,进一步提高对保护石油天然气管道重要性的认识。贯彻落实好《条例》,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运行,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障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运行的重要性,积极学习宣传《条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切实把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好。

  二、坚持预防为主,搞好协调服务。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管道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管道设施安全。各级油区工作机构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查处和打击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侵占、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以及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要协调解决好管道设施的巡查、维修和事故抢修的临时用地、用工等工作,重点抓好在管道上违章建筑物的清理工作。要积极做好管道企业在管道建设、后建、改(扩)建及维修工作中的服务工作,协助管道企业及时组织抢修事故隐患管道,并对泄漏排放的原油及时进行回收处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条例》的实施。管道沿线的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把石油天然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保护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市油区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油区工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管道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油区管理工作机构的区县,由区县政府确定具体负责部门。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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