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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防空警报试鸣的通知

淄政办发电[2002]52号

颁布时间:2002-10-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等六部门《关于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放灾害警报的通知》(鲁防办发〔2002〕第35号)和《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淄博市防空警报试鸣制度的通知》(淄政发〔1999〕162号)规定。市政府确定:每年10月29日为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日;2002年10月29日防空警报试鸣时间为北京时间10时整,鸣放的范围包括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临淄区、周村区、桓台县城区、高新区及齐鲁石化公司厂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防空警报信号的种类及鸣放时间

  (一)防空警报信号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和“解除警报”3种,每种警报鸣放时间分别为3分钟。

  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

  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反复15遍;

  解除警报:连续鸣3分钟。

  (二)利用人民防空警报系统发放灾害警报信号为鸣15秒,停10秒,再鸣放5秒,停10秒,反复3遍。

  以上4种警报信号间隔时间为5分钟。

  二、精心组织,确保防空警报试鸣安全可靠为保证防空警报试鸣的准确、安全、可靠,试鸣工作由市政府统一指挥,市人防办组织实施。电信部门要保障警报通信控制电路的安全畅通;无线电管理部门要确保防空警报专用频率安全无干扰;电业部门要保障防空警报设施供电需要;公安部门要保障防空警报试鸣期间的社会治安、交通安全;新闻媒体从2002年10月25日至29日每天播发防空警报试鸣公告。各防空警报设置单位要积极配合,保证试鸣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各部门和各单位要结合这次防空警报试鸣,普遍进行一次人民防空教育,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人民防空意识,牢固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居安思危,积极做好未来战争防空袭的准备工作,为巩固国防做出贡献。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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