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8-08-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政府
通知省政府同意省计委拟定的《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的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管理,实行科学决策,强化投资责任,提高投资效益,现对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和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权限。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必须报经省计委转报国家计委审批;一般基本建设小型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下放由各市地计委和省主管部门审批,并由各市地和省主管部门自行平衡资金、能源、原材料等建设条件,纳入各自的投资规模;必须由省里平衡原材料和调拨产品的重点小型项目,需报省计委审批。
二、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和重点小型项目的立项先由各市地计委或市政府、行署报送省主管部门,同时抄报省计委和省工程咨询公司。省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通过后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计委,由省计委委托省工程咨询公司进行论证评估,并写出评估报告。省计委根据省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和省工程咨询公司的评估报告进行综合平衡,确定审批或上报。凡省主管部门初审和省工程咨询公司咨询评估未通过的项目,省计委不予审批和转报。
三、扩大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青岛、烟台、威海、潍坊、淄博和济南六市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凡属符合国家指导吸收外商投资方向规定的生产性项目,其建设和经营条件以及外汇收支不需省综合平衡、产品出口不涉及配额和许可证,配套资金能够自筹解决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下,日照市和其它市地在二千万美元以下的,可由市地自行审批。
四、为了加强宏观调控和指导,市地和部门审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抄报省计委备案,省计委有检查监督权。对不符合投资方向规定的建设项目,省计委有否决权,市地和部门要根据省计委的意见重新研究确定。
五、凡需上报国家计委或国务院审批的项目,均由省计委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决定。
1988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