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政发[2002]198号
颁布时间:2002-1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根据《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35号令)的规定,为确保我市水资源费按时足额征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一)地表水(包括自备水源、公共供水)每立方米0.35元;地下水(包括自备水源、公共供水)每立方米0.90元;劣质地下水(包括自备水源、公共供水及居民生活用水)每立方米0.50元。
(二)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按地下水标准的20%征收;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水用于生产经营、生活用水的按实际用途征收。
三、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一)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日取地表水1万立方米以上4万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地下水3千立方米以上2万立方米以下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征收。日取地表水1万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地下水3千立方米以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缴纳的水资源费,由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水务处、大武水管处征收。
从大武水源地(含湖田水源地)及市属水利工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市水资源管理办公室征收。
(三)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费征收和监督管理,确保足额征收。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未足额征收的,除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员的责任外,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上缴省、市财政。
四、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
(一)在张店区、淄川区、博山区、周村区、临淄区境内(其中,张店区不含湖田水源地,临淄区不含大武水源地)征收的水资源费收入,各级分成比例为:省15%,市25%,5区60%.(二)在桓台县、高青县、沂源县、高新区境内征收的水资源费收入,各级分成比例为:省15%,3县及高新区85%.(三)大武水管处从大武水源地征收的水资源费收入,各级分成比例为:省15%、市60%,临淄区20%,大武水管处5%;大武水管处征收的其他水资源费收入,各级分成比例为:省15%、市80%,大武水管处5%.(四)从其它市属以上水利工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水资源费收入,各级分成比例为:省15%,市80%,征收机构5%.(五)省级分成部分由代收银行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专户;市与区县的分成部分,由代收银行按规定分成比例分别缴入市和区、县财政专户。涉及财政预算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五、配套措施
(一)对水资源费征收继续实行目标考核的办法。对超额完成任务的征收单位,每年按超收部分的5%予以奖励。
(二)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取水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比照上述征收标准、征收权限和分成比例,纳入全市水资源费统一征收管理范围。
(三)所有取水单位必须做好取水计量工作,确保量水设施的安装率达100%,并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设施。对未按规定装量水设施和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设施的取水单位和个人,按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缴水资源费。
(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必须持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
六、水资源费主要用途水资源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主要用于:
(一)调水、补源、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
(二)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
(三)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的补贴;
(四)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奖励等。
水资源费的使用计划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用途编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年度收支预算。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与本通知要求不符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