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政发[2003]134号
颁布时间:2003-10-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自2002年4月对张店城区近郊水泥企业实施搬迁改造以来,在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至2002年年底前,除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张店城区近郊水泥企业实施搬迁改造的意见》(淄政发〔2002〕64号)关停了7条水泥窑的搬迁改造任务外,还对10条水泥窑、9座粉磨站提前关停。针对水泥企业搬迁改造的实际情况,市政府研究决定,加快水泥企业搬迁改造步伐,将淄政发〔2002〕64号确定的2007年年底前全部完成搬迁改造的任务,提前到2003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情况特殊的个别企业可放宽到2004年上半年完成(具体任务安排见附表)。
为确保提前完成水泥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水泥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水泥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对于提升我市整体形象,改善招商引资环境,实现我市在山东中部率先崛起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和政治任务来抓,认真研究制定促进水泥企业搬迁改造的配套办法和具体实施方案,全力加快水泥企业搬迁改造工作。
二、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市水泥企业搬迁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全市的水泥企业搬迁改造工作。有关区县政府要实行一把手挂帅、负总责和分管领导挂包责任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搬迁改造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加强管理,加大措施,推动水泥企业加快搬迁改造。为加强对现有立窑水泥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市政府确定将搬迁改造范围内的水泥企业的排污费由市环保局统一征收。对擅自停开治理设施或超标准排放粉尘的企业,立即实施关停;水泥企业搬迁改造的奖励政策只适用于2003年年底前完成搬迁改造任务的企业;经批准允许2004年上半年搬迁改造的企业,只进行贴息补助,政府不再进行奖励。各有关企业要倒排工期,制定具体搬迁计划,认真落实搬迁任务。对于不能按时关停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强制关停。有关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水泥企业搬迁改造的优惠政策。市计划、财政部门要尽快筹集资金,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各有关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大监督、监察力度,狠抓搬迁改造任务的落实,督导企业尽早搬迁改造;相关企业要服从大局,自觉开展搬迁改造工作。水泥企业搬迁改造任务的完成情况将作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实绩考核和环境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新闻宣传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对水泥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搬迁改造工作的重要意义,争取企业、群众对张店城区近郊水泥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宣传搬迁改造企业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对行动迟缓、措施不力的予以曝光,积极营造促进水泥企业搬迁改造工作的良好氛围,确保搬迁改造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附:2003—2004年水泥企业搬迁改造任务表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