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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面水环境保护功能类别划分规定

甘政办发[1994]75号

颁布时间:1994-09-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

  为了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结合甘肃省地面水水域实际情况,对我省地面水水域环境保护功能划分类别作如下规定:

  一、水域环境功能的划类:

  依据地面水水域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水域环境功能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二、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的主要原则:

  1.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地。

  2.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能低于现状功能。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时,按最高功能划分类别。

  4.同一河流在划分不同河段的功能类别时,要相互协调。上游河段的功能划分应满足下游的功能要求,进入湖泊、水库的河流应满足湖泊、水库的功能要求。

  5.坚持实用可行,便于管理。对重要水域(如城镇河段、污染较重、高功能水域)逐一划分,一般水域和较小水体笼统划分。

  三、水域环境功能划类结果:

  1.划分结果见《甘肃省地面水环境保护功能类别划分表》。

  2.水库的功能类别划分均在所流经的河段中,未集中划分。

  3.对于其它未列入的水域作如下规定:

  以专业水产、养殖和以农业用水为主兼有水产养殖的水域(河、渠等)及分散式饮用水源,原则上适用于地面水环境质量Ⅲ类水标准;

  对季节性河流灌区渠首下游的古河道,因主要功能为泄洪、纳污,原则划分为Ⅴ类,但其水质必须满足农业用水及一般景观等功能的要求。

  甘肃省地面水环境保护功能类别划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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