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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兰政发〔2005〕77号

颁布时间:2005-08-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5〕40号),强化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有效防止瓦斯等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维护广大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和根本利益,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监管体系,层层落实责任

  1、各产煤县、区及乡镇人民政府要以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遵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煤矿安全工作格局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责任。

  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辖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总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把煤矿安全工作纳入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考核体系。

  政府分管领导要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安排、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活动,加大煤矿企业隐患整改力度,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进一步落实市、县、区及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煤炭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人及企业董事长(矿长)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各级煤炭主管、煤矿安全监管以及财政、国土资源、监察、公安、工商、电力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按照各自职能和任务,共同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2、加强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建兰州市煤炭管理局。七里河区、红古区也要设立煤炭管理机构,永登县、榆中县政府要确定专门部门负责煤炭安全管理工作。

  3、煤矿企业要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对煤矿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副职负安全责任,其他行政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总工程师在技术上对“一通三防”负全责。同时,要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保障措施,建立考核制度,确保责任落实到班组和各生产岗位。

  二、强化煤矿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4、完善煤矿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年产30万吨以上煤矿要配备专职安全副职,并设立负责安全和通风管理的专门机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15%;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要有负责安全工作的副职,并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的3%.

  5、加强煤矿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建设。各煤矿企业要有计划地进行强制性全员安全培训,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防煤与瓦斯突出的专业人员等特殊工种岗位,必须做到持证上岗。同时,要重视抓好在职人员的继续教育,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职工培训、定向培养和继续教育,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6、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制度、事故隐患报告制度、事故隐患整改汇报制度及聘用安全生产监察员制度。煤矿负责人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4次,行政副职(含总工程师)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15次,安全管理人员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20次,所有生产矿井必须保证每班都有带班人员负责井下安全生产工作。煤矿重大事故隐患一经发现,要立即报告上一级煤炭主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详细说明隐患发现时间、具体位置、已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初步的整改方案。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和监察部门查出的隐患,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整改完成,并以书面形式向上级煤矿安全管理部门汇报。

  7、严格改制、承包、承租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改制过程中的企业,必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不受干扰,必须保证安全管理部门得到进一步加强;承包、承租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要严格按照《甘肃省承包煤矿工程施工安全监察暂行办法》规定,由发包或出租的煤矿企业统一协调和管理。企业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在承包、承租合同中,必须有安全生产的相关条款,约定发包(出租)方和承包(承租)方的权利义务,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出了问题,要在追究承包、承租人责任的同时,依法追究发包、出租单位相应的安全管理责任。

  8、认真执行煤矿企业风险抵押金制度。按照规定,所有非公有制煤矿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提取标准为5元/吨(年产量不足3万吨的按3万吨计),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确保专项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9、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制度。2005年,全市煤矿企业都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必须把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参保范围,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煤矿企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时限及时为因工伤亡的职工(包括农民工)申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3〕131号)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格责任追究

  10、加大煤矿安全整治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五整顿、四关闭”。对以下五类矿井,要继续停产整顿:(1)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2)没有按规定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3)有瓦斯动力现象,但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4)在建、改扩建矿井未经安全生产“三同时”验收而擅自投产的;(5)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的矿井。上述矿井停产整顿结束后,必须按照隶属关系,由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进行联合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予以关闭。严格杜绝借整顿之名行生产之实的弄虚作假现象。对以下四类矿井,要依法予以关闭取缔:(1)无证非法矿井;(2)以往关闭之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3)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4)无视政府安全监管,拒不停产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上述矿井关闭取缔,地方政府要发布公告,发证机关要依法吊销其所有证照。

  11、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提高执法的实效性。各级煤矿安全监管机构要会同国土资源、监察、公安、环保、工商、电力等部门,组织开展对四类应予关闭矿井和五类停产整顿矿井的联合执法。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违规开采的矿井依法予以处罚;对那些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工人生命安全,以及抗拒执法的不法业主,要依法严惩。造成严重后果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凡县区发现2处、乡镇发现1处非法生产或属“四个一律关闭”应关未关的煤矿,要按规定追究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失职、渎职的责任。

  12、年产量3万吨以下煤矿退出煤炭市场。2006年底前,所有年产3万吨以下煤矿要予以关闭,各产煤县、区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制定联合、兼并、改造小煤矿的计划,按照“三分之一资源重组、三分之一扩能改造、三分之一淘汰关闭”的原则进行结构调整。

  四、加大安全投入,提升安全水平

  13、各级政府要帮助煤矿企业解决安全投入问题。各产煤县、区政府要按照“企业负责,政府支持”的原则,从财政预算中列支相应资金作为煤矿安全生产专项引导资金,支持煤矿企业的安全技术改造。同时,要积极帮助企业争取国家安全技改和国债资金,解决煤矿安全欠账和新增安全投入问题,加快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14、建立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各产煤县、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要依照《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兰财建发〔2005〕35号)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督促企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做到专户储存,专项使用,并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煤矿企业,安全监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15、建设全市煤矿安全监控网络系统。年内6万吨以上煤矿要全部建立监控系统,6万吨以下煤矿对主扇要实行监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所需资金由企业自筹。2006年上半年,地方国有、乡镇煤矿要实现本县、区范围内联网,各县、区监控平台联网所需资金由县、区政府自行解决。

  16、重视煤矿安全科技项目开发。企业要立足自身,依托政府支持,通过与科研单位共同开发等多种形式,开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机理与预防突出技术攻关,煤转化油技术的工业化研究等科研活动,提升我市煤炭行业的科技水平。

  五、抓住突出矛盾,集中瓦斯治理

  17、积极制定瓦斯治理方案。各产煤县、区要认真落实《兰州市煤矿瓦斯治理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县、区煤矿瓦斯集中治理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在《方案》中要确定瓦斯治理的范围和重点煤矿,在强化技术管理和现场管理基础上,落实好矿井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排放制度。

  18、强化“一通三防”关键环节管理。煤矿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和完善“一通三防”和瓦斯防治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技术措施,规范标准,细化“一通三防”内容,做到“人员、职责、工作”三个到位。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矿井风量计算、局部通风管理、瓦斯及盲巷管理、防治煤尘、安全监测系统管理、防灭火管理等要有具体要求和规定,保证“一通三防”和瓦斯防治的统一性和系统性。对煤矿 “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配合县、区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督促企业进一步加强 “一通三防”管理,建立稳定、合理、可靠、完善的通风系统。

  19、加强对高突矿井瓦斯治理的监控。根据“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红古区和永登县要分别向辖区内高瓦斯煤矿派驻瓦斯治理督导组,协调解决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同时,对高突矿井要进行评估,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除对市属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直接负责外,还要定期督促指导县、区及重点矿井开展瓦斯治理工作。发现有瓦斯动力现象的矿井,应按突出矿井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其建立健全防治突出队伍,并严格按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要求落实各项瓦斯治理措施。

  20、严格执行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按照“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综合治理瓦斯灾害。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必须完善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全面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必须与调度指挥系统联网,瓦斯抽放效果达到本质安全要求后方可组织生产。所有煤矿必须于9月底前完成矿井通风能力核定,以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并依此确定煤矿企业生产能力,严格杜绝超通风能力生产现象。同时,本年度内所有矿井要完成通风阻力测定工作,依据测定结果,对矿井风量进行合理调节和分配,满足矿井安全生产要求。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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