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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落实《兰州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5〕146号

颁布时间:2005-09-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关于贯彻落实兰州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贯彻落实《兰州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二○○五年九月九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兰州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市政府8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加强我市畜禽屠宰管理工作,规范肉类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以人为本,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畜禽肉品安全问题,堵源头,端窝点,严准入,强监管,构筑诚信生产、安全加工、规范流通、放心消费的畜禽肉品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健全政府职能部门依法监管、畜禽肉品经营企业严格自律、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长效管理机制。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生猪、牛羊、禽类屠宰行为,抓好畜禽肉品源头治理;加强集贸市场、超市管理,严格畜禽肉品市场准入,坚决取缔无证无照肉品经营网点;加大对餐饮业、集体伙食单位的监督力度,把好畜禽肉品加工使用安全关;严格实行畜禽肉品经营、禽类屠宰备案管理制度。

  二、工作重点和措施

  (一)强化屠宰环节监管。一是按照《办法》的规定,制定《兰州市畜禽屠宰厂(场)设置规划》。畜禽定点屠宰厂的设立,按照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保护居住和生态环境的原则,进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二是对全市所有畜禽屠宰厂进行审核登记,对硬件条件达到《办法》规定标准的企业,按《办法》规定履行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对硬件条件不达标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不能达到规定标准和条件的,关门取缔。三是对县区生猪定点屠宰厂进行重组整合。针对县区屠宰企业规模小、数量多、布局不合理,技术水平、加工质量偏低的状况,按照分步实施、平稳过渡、建大撤小的原则,引导定点屠宰企业,通过联合、资产重组或参与社会招标等方式,进行重组整合,建立肉类产销集团,加快推进本市屠宰行业的技术进步,逐步实现我市肉类加工销售体系的现代化。四是严厉打击畜禽私屠滥宰,各级管理部门要强化监管措施,对生猪、牛羊、禽类私屠滥宰要集中力量进行彻底清理,依法予以处理。

  (二)强化流通环节监管。按照《办法》的规定,经营各类畜禽肉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其畜禽肉品必须是定点屠宰厂屠宰检疫、检验合格的畜禽肉品。畜禽肉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畜禽肉品质量标准和甘肃省地方标准《兰州畜禽肉品质量安全实施规范》规定的要求。畜禽产品经销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进货索票索证制度、登记台帐和查验制度,严禁从非定点屠宰厂购进畜禽肉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违反规定经销非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畜禽肉品、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肉品的,要从严查处。冷冻畜禽肉品批发经营者的批发行为必须在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肉类批发市场内进行,鲜猪肉(热、冷、冰、保鲜肉)、鲜牛羊肉必须进入工商部门批准的鲜猪肉、鲜牛羊肉批发市场交易,严禁场外交易,如发现有场外交易行为,视为非法经营活动,坚决取缔。情节恶劣、造成危害的,移交司法机关查处。

  (三)强化生产加工环节监管。按照《办法》规定,商贸、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宾馆、饭店、集体伙食单位等用肉单位和以畜禽产品做原料的生产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帮助和促使其建立健全原料肉进货登记管理等制度,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给予严肃处理。

  (四)建立畜禽肉品经营、禽类屠宰备案管理制度。对全市符合肉品销售条件的批发商、零售经销点进行备案登记,逐步淘汰和取缔不符合《办法》规定的经销商和网点。其中经营外地肉品(生猪、牛羊、禽肉)的批发经营商,原生产厂家或者设在本市的总经销商应直接向市定点办登记备案;各零售经销点应向所在县、区的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区商贸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将相关资料报市定点办归档。各县、区商业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备案的登记和报备工作。

  三、实施步骤

  (一)宣传调查阶段(9月初至9月底):主要进行法规宣传,开展调查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有关工作做出周密安排。

  (二)整顿规范阶段(10月初至明年4月底):各有关部门、县区政府按照本实施意见,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开展肉类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执法队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

  (三)总结阶段(明年5月初至明年6月初):全面进行工作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就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提出对策和建议。各县区政府、各成员单位要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报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市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认真贯彻落实《兰州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进一步推进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是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一项重点工作,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各县区政府和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日程,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县(区)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方针,强化工作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市畜禽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牵头单位,要做好整体工作安排。商贸、工商、农牧、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保、民委和公安等成员单位和部门,要认真履行行政职能,坚持集中整治和日常检查相结合,堵源与截流相结合,打劣与扶优相结合,积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加大执法力度,做好本职工作,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

  畜禽屠宰管理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多部法律法规,各部门必须相互配合,通报情况,信息共享,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工作合力。要以《食品卫生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兰州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为法律基础,依法加强畜禽屠宰的监督管理。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履行职责,按照市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做好贯彻落实《办法》的各项工作。

  商贸部门要做好全市畜禽定点屠宰工作发展规划,强化对畜禽定点屠宰工作及屠宰厂的管理,指导协调全市县区畜禽定点屠宰管理部门的业务工作,加强对肉品市场的日常监督和肉类市场秩序的整顿规范。打击私屠滥宰,依法查处畜禽屠宰违法案件。

  农牧部门要加强屠宰检疫及管理工作,市、县动物检疫机构必须派员在市、县政府定点的畜禽屠宰厂(场)驻厂(场)实施宰前、宰后检疫,畜禽屠宰检疫率、出证率、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率必须达到100%.逐步开展对进厂(场)屠宰畜禽及外地进兰上市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的检测、监测工作,实行畜禽肉品检疫、检测、监测结果公告、发布制度,确保上市畜禽肉品的安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肉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畜禽肉品“两章一证”(即屠宰厂检验合格章、动物检疫机构肉检验讫印章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的市场准入制度,加大对市场内肉品经营户的巡查检查力度。发现有经营未经检疫检验和检疫检验不合格肉品或注水肉、病害肉以及死畜禽肉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督促经营者建立台帐,查验肉品进货登记档案。同时,配合商贸部门做好畜禽肉品的登记备案工作。

  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屠宰厂(场)、餐饮业和肉制品加工单位卫生条件的审核,对畜禽肉品经营从业人员、屠宰人员的身体健康及肉品卫生质量是否符合规定进行监督检查,颁发《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同时,加强对餐饮业和肉制品加工单位使用畜禽肉品的监督检查,督促经营者建立食品原料肉购进台帐制度。

  环保部门要把好畜禽屠宰厂设置中的环保审批关,实行一票否决制,不符合环保规定的,不予审批,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不能投入生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肉品生产加工单位肉品质量的监督工作,依据畜禽肉品国家标准,对畜禽肉品生产、加工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肉品活动中的质量违法行为。

  市民族事务部门要根据《兰州市清真食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做好清真肉类食品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公安机关要加大配合力度,对行政执法部门打击私屠滥宰的活动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积极协助做好工作,严厉打击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

  同时,各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作,积极开展综合执法和联合执法,其中,新建、改建或迁址重建畜禽屠宰厂,必须经商贸、工商、农牧、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和环保等部门联合审查验收。遇有重大突发案件,要联合调查处理。对涉及畜禽屠宰的相关法规发布、修改以及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

  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充分重视和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通过各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兰州市畜禽屠宰管理办法》,特别对屠宰、加工、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畜禽肉品经营户要进行深入宣传,提高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同时,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执法水平,为全面推进畜禽屠宰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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