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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标准价住房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暂行办法

甘政办发[1998]67号

颁布时间:1988-11-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大公房出售力度,确保购房者的利益,加快住房商品化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价住房是指1993年以来,按照国家房改政策以标准价向职工和居民出售的公有住房。标准价住房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是指购房者通过补交一定数额差价款,取得住房全部产权。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应坚持政策鼓励和购房者自愿的原则。

  第三条 为鼓励职工和居民将部分产权过渡到全部产权,1999年6月30日前补交房价款,不收取购房款利息。公式为:

  补交差价款=原付款额/产权比例-原付款额

  未办理产权界定手续的购房者,原付款额应由政府房改部门审查确认。

  第四条 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补交的差价款,纳入单位住房基金。补交差价款与原付款合并计算,应留足一定比例(多层楼房20%,高层30%,个人按1%交纳)作为下一步物业管理改革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资金,专款专用。售房款和维修资金应存入政府委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使用必须报房改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条 办理过渡手续程序。个人提出申请,单位写出书面报告、填报产权比例调整审批表(附后),经房改部门批准后,到当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比例变更手续。

  第六条 房改部门审批单位报告和产权比例调整审批表时,必须审查政府委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出具的补交房价款资金及维修资金证明、原产权界定书和购房职工花名册。

  第七条 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应根据房改部门的批准文件和产权比例调整表,办理产权比例变更手续。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负责解释。

199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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