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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下家庭扶困办法

颁布时间:1996-07-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为了保证我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下家庭的基本生活需要,逐步安善社会保障体系,结合国家调整粮食销售价格政策出台,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原则。

  定向补贴本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下的家庭,减轻由于粮食供应价格调整后新增加的经济负担,保障其基本生少需求。

  二、补贴对象、补贴标准和补贴方式。

  补贴对象为本市十一区的非农业户口、享受国家粮食供应、家庭人月均收入在120元(按重府发〔1996〕100号文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以下的居民;十市县城镇的非农业户口家庭人月均收入在100元(含粮食调价扶困补贴)以下的居民。

  凡符合以上条件的扶困对象,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发放。发放最高标准为每人每月人民币8.5元。

  三、补贴资金来源。

  补贴资金由市及区市县两级财政负担。其中:属区的补贴对象,其补贴资金由市和区财政各承担50%;属十市县的补贴对象,其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70%,十市县财政承担30%。

  四、组织实施。

  (一)管理原则。

  由市计委、民政局、财政局、粮食局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根据补贴人数、人均月收入的实际情况,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二)管理分工。

  1.市民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区市县政府对年度补贴人数总量、补贴标准作出分析预测。

  2.市计委牵头会同民政局、财政局审核补贴人数及补贴标准,编制下达所度计划。

  3.市民政局负责对符合享受扶困条件的对象按规定标准发放补贴资金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4.市及区市县财政局根据年度计划,与有关部门核实算帐,兑现补贴。

  5.国家计划招收的大、中专在校学生以及两劳人员的扶困,按原财政渠道给予补贴。

  五、实施细则由市计委牵头会同民政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本办法由市计委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从1996年7月1日起执行。

199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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