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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2007]41号

颁布时间:2007-10-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开展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意义

  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是一个战略性、基础性、约束性的规划,是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人口规划、区域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建设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规划、粮食生产规划、交通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在空间开发和布局上的基本依据。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就是要在深入研究分析我省国土空间不同区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的基础上,合理统筹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全省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4类主体功能区,明确功能定位、开发方向、控制领域、开发和管制原则,制定开发政策措施,发挥规划在国土空间开发方面的指导性和约束性作用,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逐步形成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空间开发格局,为实现辽宁可持续发展,加快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有力保障。

  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编制,对我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和谐辽宁、国家新型产业基地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充分发挥老工业基地优势和潜能,科学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加快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实现辽宁未来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实现区域协调发展。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引导辽西等发展条件欠缺和人口超载的地区人口转移,加大欠发达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缩小地区间公共服务的差距,有利于促进辽宁中部城市群、辽东半岛沿海经济区、辽西沿海经济区协调发展。二是有利于实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空间均衡。通过明确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使沈阳、大连等集聚经济的地区集聚相应规模的人口,引导辽宁经济布局、人口分布与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三是有利于实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通过考虑不同地区的水土资源、生态环境等自然条件,优化辽宁人口、经济和资源环境空间布局,规范国土资源开发秩序,控制开发强度,从源头上避免全省生态环境恶化。四是有利于实现科学、有效的区域调控。通过确定辽宁不同区域不同的主体功能,打破行政区划,明确不同地区不同的发展要求,配套实行更具体、更有针对性的政策、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

  二、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为主题,紧密围绕和谐辽宁、国家新型产业基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3项重点任务,统筹考虑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城市与农村、沿海与陆地、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地区的协调发展,前瞻性、全局性地统筹谋划未来辽宁人口和经济的基本格局,引导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差距不断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二)主要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引导人口与经济在国土空间合理、均衡分布,引导人口超载区域和农村人口有序转移,集聚经济的区域要同时集聚相应规模的人口,逐步实现全省不同区域和城乡人民都享有均等化的公共服务。二是坚持集约开发。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走空间集约道路。发展产业集群,引导产业相对集聚发展,人口相对集中居住,形成以沈阳、大连为中心的城市群为主体形态、其他城镇点状分布的大中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格局,发展循环经济,提高土地、水、气候等资源的利用效率,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坚持尊重自然。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发展道路。切实保护全省各类自然保护区、湿地等自然生态,在环境容量限度内开发国土资源,确保生态安全,不断改善河流、水、大气等环境质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四是坚持城乡统筹。按照建设以县域经济为载体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有序推进城镇化,防止城镇化地区对农村地区的过度侵蚀,为农村人口进入城市提供必要的空间,使城镇化与农村人口转移规模相适应。五是坚持陆海统筹。按照建设沿海经济强省的要求,强化海洋意识,加快推进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建设,充分考虑海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做到陆地开发与海洋开发相协调,形成沿海与腹地相互衔接、互为支撑、良性互动的发展格局。

  三、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主要任务

  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由省政府组织各市、县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期至2020年。

  (一)构建基础数据信息平台。根据国家提出的主体功能区规划指标体系,以县区为基本评价单元,以乡镇、流域、公里网格等为辅助分析单元,进行资源环境承载力、开发现状、发展潜力等方面各类基础数据信息的全面、系统收集整理工作,建立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基础数据信息平台,形成与国家主体功能区划相协调配套的数据信息系统。

  (二)划分主体功能区。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方案规定的指标体系和分析方法,借助已经建立的基础数据信息平台,利用遥感和地理信息等空间分析技术和手段,对全省资源环境承载力、开发现状、发展潜力等各种指标逐项进行全面客观评价。在此基础上,按照定量与定性、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保护与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依据对全省国土空间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的结果,科学合理地将我省除国家级主体功能区以外的全部区域划分为4类省级主体功能区。

  (三)研究有关配套政策。按照国家提出的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政策框架,组织财政、国土、建设、环保等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我省实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财政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人口管理政策、环境保护政策和绩效评价与政绩考核体系等方面的专项研究工作,提出全省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导向政策。

  (四)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在科学分析评价全省国土空间的基础上,按照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的总体要求,认清发展趋势、理清发展思路,确定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阐明不同主体功能区的战略定位、开发方向、主要目标、管制原则和区域政策,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中的主要职责,做好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相邻省区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协调衔接。

  四、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2007年9月至2007年12月)。开展数据信息采集工作,初步建成基础数据信息平台。完成国家要求的区域基本指标综合分析评价工作,形成相应的研究报告。搞好学习培训和宣传解读工作,完成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提纲的研究编制。全面启动主体功能区政策研究工作。

  (二)第二阶段(2008年1月至2008年3月)。初步完成覆盖全省的主体功能区区域定量划分工作,形成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初稿,基本完成专项规划和主体功能区的政策研究工作。

  (三)第三阶段(2008年4月至2008年6月)。对全省主体功能区的划分结果开展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初步审定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相邻省区主体功能区规划进行衔接。

  (四)第四阶段(2008年7月至2008年9月)。根据与国家和相邻省区衔接的意见,对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进行修改完善,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第五阶段(2008年10月至2008年11月)。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修改形成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经专家进行评审论证后报省政府审议。

  五、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1.为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成立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组织规划编制工作。各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共同做好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2.组建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邀请从事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工作的国家知名专家学者和省内部分专家组成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家咨询。

  3.成立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研究编制课题组。组织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技术支撑、政策研究和规划编制等专项课题组,承担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技术、政策和编制方面的研究任务。

  (二)创新工作方法。广泛动员多学科力量,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深化对主体功能区理论和技术路线的研究,科学确定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细化完善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针,科学安排规划编制各项工作。严格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强规划编制工作的有关要求,有序开展规划的衔接、咨询、论证和评估等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和渠道,扩大公众参与,增强规划编制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提供人员和经费保障。各地及省政府有关部门要选配知识结构好、业务能力强的骨干人员,参加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做好业务知识培训,提高规划人员的素质和水平,为做好规划编制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各级政府要为规划编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为规划编制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附件:辽宁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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