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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非公有制经济保护条例》的决定

颁布时间:2000-07-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2000年7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非公有制经济保护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会议审议的修改意见修改后公布施行。

  附:主要修改意见:

  1.删去第三条第一句的“的资产”三字。

  2.第五条第(二)款“……专利技术”后加上“及商业秘密”的内容。

  3.第五条第(五)款修改为“对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享有继承、租赁和转让的权利;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享有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权利。”

  4.第六条第(三)款‘加强劳动保护“后加上”禁止使用童工“一句,合并作为本条第(六)款。

  5.删去第八条第二款“鼓励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领办、创办非公有制企业”和“允许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提前退休从事非公有制企业”二句。

  6.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州人民政府要建立非公有制经济贷款担保机构,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信贷担保”。

  7.第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州外人员来本州创办非公有制企业,在户口迁人、农转非方面放宽条件,在子女人托、人学和就业等方面与当地居民同等对待。”第十八条第二款移至本条,作为第十六条第二款。

  8.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十六条第二款合并,修改为“非公有制企业和经营者在发展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对从州外引进资金、技术、人才来本州发展非公有制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州、县、市人民政府应给予表彰奖励。”作为第十八条。

  9.第二十九条“本条例”后加“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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