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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搞活区市县经济的决定

颁布时间:1995-10-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

各区市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各部门:

  进一步贯彻落实放胆、放权、放手的方针,把区市县经济全面推入快车道,是市委、市政府加快全市经济发展,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扩大对外开放的重大决策。区市县经济是全市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区市县经济发展,不仅是区市县发展的需要,也是全市经济发展的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各项事业全面发展的基本保证。各级领导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地支持和促进区市县经济发展。经过一年多的探索和实践,我市“三放”在一些方面已经有所突破,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落实“三放”、搞活区市县经济,现作出如下决定。

  一、关于“三放”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实行“三放”、推动区市县经济全面进入快车道的指导思想:按照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合理划分市与区市县政府的职责权限,进一步探索完善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体制,增强区市县统筹发展辖区经济社会事业的能力,更

  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三放”工作的基本原则:合理划分事权,实行责权利的统一;支持依法行政,注重科学规范,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只要有利于增强区市县统揽经济的政务管理权限,原则上都放给区市县;坚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逐步完善。

  二、关于计划管理

  (三)凡自筹资金、不需要市里平衡建设资金和建设条件、并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区市县自行审批。外商直接投资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500万美元以下的其它项目,凡内配资金和外汇自求平衡,并符合外商投资规定的可由区市县直接审批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制定战备发展规划和安排涉及区市县的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充分听取区市县的意见;对区市县的交通、水利、电力等大型基础设施项目,要积极争取国家立项,并协调给予资金等方面的支持。积极帮助区市县建设公路、桥梁、电信、电网、供水等基础设施,改善投资环境,对欠发达的区市县给予重点扶持。组织实施好区市县骨干项目资金平衡计划,组织实施国家下达的农业专项贷款项目建设。

  (五)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时,有计划地向区市县转移配套加工、劳动密集型及其它适合区市县生产的项目;重点龙头、拳头产品,要在现有配套加工,有计划地在区市县布点配套;切实把区市 工业纳入全市工业体系统筹规划,在能源、技改和资金等方面通航安排,适当倾斜。市计划外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区市县审批,报市经委备案。

  (六)支持鼓励区市县企业与市属企业兼并、联合、联办。在区市县、市主管部门、企业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市属国有工业小企业和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可实行属地化管理。

  (七)具备条件的乡镇企业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和企业集团,委托区市县审批。支持帮助有条件的乡镇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成为上市公司。切实保护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集体企业的分立、租赁、兼并、拍卖、合并、转变所有制性质等,必须经过资产评估,并按一定程序核准后,工商、税务等机关方可变更手续。

  (八)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政策性农转非指标给区市县,用于鼓励对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允许区市县在自己确定的试点小城镇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试点方案报市有关部门备案。区市县审批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手续由区市县公安局办理。

  三、关于城镇规划建设和管理

  (九)在实行集中统一规划管理体制的前提下,渝中、江北、九龙坡、南岸、沙坪坝、大渡口、北碚、巴南、渝北区有权参与辖区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对重大建设基础上选址提出意见,参与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和拆迁方案的讨论;按照总体规划高速产业布局,兴建工业园区。上述九区除都市圈范围,以及重大工业项目和工业点,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以外的区域,委托区规划管理。

  其它区市县实行集中统一指导下的分级管理体制。这些区市县有权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规定的权限,对建设项目进行选址、审查方案和发放“一书两证”;有权组织除省市试点建制镇、区市县政府所在地建制镇以外的建制镇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有权确定重要地段和辖区内的控制性详规和修建性详规。

  对永川、合川、江津三市,市里只负责总体规划的审查、报批,只负责跨区市县项目,重点工程项目,高级以下风景名胜区内的项目,涉及安全、重大环境保护项目的选址及总图审查,其它规划管理由三市承担。支持三市设立重庆规划设计院分院。

  (十)根据区市县开发建设的需要,市在国家下达的用地计划指标内,可将用地计划分解下达一定指标给区市县,由区市县规划建设工业园区、乡镇企业片区。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项目,区市县可按年度用地计划一次上报市审批。

  (十一)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国有土地出让金30%,新征农村集体土地出让金(含征地成本费用)70%留给区;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土地出让金80%,新征农村集体土地出让金(含征地成本费用)90%留给区市县。土地出让金按审批权限由市和县(市)分别征收,按比例返还和解缴。

  (十二)省市政府确定的试点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征用、统一规划、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统一开发,土地出让金全部由区市县用于试点小城镇建设。

  (十三)县市根据地理位置对辖区的国有土地可进行分等定级,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确定公示地价。

  (十四)鼓励区市县进行农村集体所有“四荒”地的拍卖试点。对城市规划区旬的农村集体土地,在不改变集体所有权的前提下,经市或区市县政府批准,可采用使用权联营、入股、租赁等方式,新办、扩建乡村集体企业。集体所有的土地在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可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有偿转让。

  (十五)教职工住房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给。乡、村修建中不学教职工住房使用农业集体土地,按公益事业用地对待。

  (十六)三级以下的市政、建安和园林企业的资质审查由区市县审批,报市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审查由区市县初审,市里负责审核发证。

  (十七)按照认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支持鼓励区市县经审批后集资、引资接通断头公路,改造卡口道路路段。

  (十八)区市县的建安工程招投标及质量监督,由所在区市县组织,其中30层以上、跨度24米以上的项目及特种工程的招投标,由市里组织招投标和进行质量监督。

  (十九)城区非交通占道的审批和管理,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渝中区城市综合管理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需区非交通占道管理的通告》执行。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主干道临街房屋的综合整洁、游园绿点行道树的维护,均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十)区市县建设单位申报的项目,经市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无污染或轻微污染的,环保审批手续从简;区市县环保部门对辖区内建设项目有监督执法权,属市环保部门审批的小型基础上可以委托区市县审批,报市备案。

  四、关于工商管理和市场建设

  (二十一)巴南、渝北区现行工商管理体制暂不变动。已实行工商分局管理体制的区,工商分局领导干部的任免由市工商局主管,区委、区政府协商。

  (二十二)工商部门在收取的农村个体、么营工商户行政管理费在,划出30%给区市县,用于支持发展农村个体、么营经济。

  (二十三)市场建设和管理要坚持“管办分离”的改革方向,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市制定市场体系的总体规划,必须充分听取区市县意见。区市县兴建市场的布点,由区市县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共同规划。辖区内生活资料市场和一般生产资料市场由区市县政府对工商、税务、

  公安等部门的管理统一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市工商局统一收取的市场管理费,用于市场建设的部分,由市工商部门与区市县政府协调后安排使用。

  五、关于财税和金融

  (二十四)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进一步合理划分财权和事权,逐步建立转移支会制度。将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下的涉外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改为市与区市县共享收入;今后新办的涉外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均作为共享收入。市财政每年集中一定的财力,区别不同情况补贴困难的区市县;逐步取消区市县财政3%递增上解部分,今年先在县市执行,即以1994年应上解额为基数,实行定额上解。在资金调度上,市财政对较困难的区市县适当给予照顾。

  (二十五)只要符合产业政策,又有利于经济发展,区市县在本级固定收入范围内,可确定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区市县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实行先征后返。

  (二十六)按有关规定,从今年起不再对乡镇企业征收交通能源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认真执行对中西部地区生产性乡镇企业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政策;允许乡镇企业从成本中据实列支用于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的费用。

  (二十七)凡居民房底楼须为门面的建设投资,以及在县市和万盛、双桥两区的商业、饮食、服务网点营业用房的建设投资,其投资方向调节税减按5%征收。

  (二十八)凡由市和区市县政府批准的旧城片区改造项目,在其规划红线内,不论原有房屋是否危房,一律扣除原有建筑面积,只对新增面积部分征收投资方向调节税。

  (二十九)对潼南县和市认定的贫困地区新办企业的所得税,报经市地税局批准,自有收入年度起,三年内实行先征后返的政策。

  (三十)对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农机企业,可以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其中对各级农业部门所属的农技推广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经营管理站、乡镇企业培训中心等事业单位,从1995年至1997年暂不征收所得税。

  (三十一)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区市县经济的发展,用好用活中西部乡镇企业贷款,实行择优扶持。支持区市县利用信贷发展商品农业,市计划部门要积极配合区市县审定国家扶持的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商品粮大县、养猪专业大户等专项贷款,并按程序申报。支持区市县发展农村合作基金会、乡镇企业投资公司和科技投资公司,加强规范化管理。搞好城市合作银行的规划和组建工作。

  六、关于招商引资和外贸进出口

  (三十二)允许外商采用承包、租赁、购买等方式经营区市县工业企业;经批准区市县可开展零售商业与外商联合经营的试点。支持乡镇企业、个体式商户、私营企业和区市县积极引进利用外资,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

  (三十三)鼓励和组织区市县扩大外贸出口,扩大和规范外贸出口延伸权,对有条件的区市县及所属、企业,要积极协助申报外贸进出口经营权。

  (三十四)认真落实省有关“一条线”和小城镇建设试点的政策。加快推进渝中区行政管理体制和城市综合管理的改革试点,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逐步向其它区推开。支持渝北、巴南、长寿、江津等区市县落实三峡经济开放区的优惠政策。采取优惠政策扶持边远山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发展经济。

  区市县党委、政府和市级部门要深刻认识“三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按照“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大胆试验,勇于开拓,齐心协力走出一条加速区市县经济发展的新路子。市级部门要牢固树立开放意识和全局观念,大胆解放思想,全力支持和帮助区市县自主发展地区经济;只要市委、市政府已经明确放给区市县的管理权限,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外,一律不得再行上收,并要加强指导监督,搞好协调服务;要贯彻落实好本决定和各项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有不同意见应通过组织程序向市委、市政府反映,不得各行其是。各区市县也要以高度的责任感,抓住机遇,用好用足市赋予的各项权力,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开创本地区经济发展的新局面。

  市委、市政府希望各级党委、政府及所属部门,认真按照本决定的要求,狠抓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力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同时继续深入调查研究搞活区市县经济的措施和办法,成熟一项,推进一项,在实践中不断深化完善,确保区市县经济既快又好地向前发展。

1995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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