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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第一期廉租住房租赁办法》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5]40号

颁布时间:2005-04-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西秀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黄果树风景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安顺市第一期廉租住房租赁办法》已经第115次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十五日

  安顺市第一期廉租住房租赁办法

  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20号)和《安顺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安顺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的规定,为做好第一期廉租住房分配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承租廉租住房的条件

  我市市区市政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内的城镇居民,因城市改造拆迁失去住所且人均收入达不到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无房户,可以提出廉租住房申请。

  二、申请内容

  申请廉租住房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应在规定期限内由户主向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租赁管理处(以下简称房屋租赁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㈠身份证、户口簿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领取证;

  ㈡家庭人口、收入情况的证明;

  ㈢现住房情况证明;

  ㈣因拆迁失去住房的,应提交拆迁人出具的拆迁证明及被拆迁房屋的租赁协议;

  提供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核对。

  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或相关单位应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情况进行核实。

  三、审批程序

  ㈠初审公示

  房屋租赁管理处收到申请家庭提供的申请材料后,应在规定的申请期限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并通过申请人所在辖区居民委员会审核,街道办事处复核,由房屋租赁管理处在申请人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房屋租赁管理处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进行核实。

  ㈡调查核实

  对公示有异议的,房屋租赁管理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廉租住房申请家庭进行调查核实,出具相关调查报告。

  ㈢资格公示

  经初审、调查核实,报市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审批后,统一登报公示。

  ㈣分配方式

  根据第一期廉租住房面积(户型)结合家庭人口等特殊情况进行分配:

  1、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全额保障人员(无法定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优先分配。

  2、符合廉租住房安置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申请顺序分组编号,将具有参加摇号资格的申请家庭对应不同组别,分别摇号产生实物配租家庭,并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3、对其他急需救助的申请家庭应报市廉租住房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同意后可优先分配。

  ㈤结果公布

  将以上不同类别家庭的分配结果报市廉租住房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予以公布。

  四、相关事项

  ㈠已确定为廉租住房承租户的家庭,到房屋租赁管理处领取《安顺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并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租金。

  ㈡申请家庭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廉租住房的,房屋租赁管理处可以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在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廉租住房。

  ㈢已确定为廉租住房承租户的家庭领取《安顺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通知》后,在15日内未到房屋租赁管理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的,作自行放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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