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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江河禁渔期制度的通知

黔东南府发[2005]8号

颁布时间:2005-02-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黔东南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凯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州江河渔业资源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仅限于对非法捕捞作业的管理,无序的渔业生产导致江河渔业资源增殖缓慢,为进一步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部《关于实行长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农渔发〔2003〕1号),结合我州实际,州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实行江河春季禁渔期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渔期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禁渔区范围:流经我州境内的清水江、舞阳河、都柳江、龙江河、洪州河等江河段及其支流。

  (二)禁渔期时间:从2005年起,每年的3月1日12时至5月31日12时,时间3个月。

  (三)禁渔对象:禁止所有的捕捞作业。

  (四)资源增殖:禁渔期间,在清水江、舞阳河、都柳江、龙江河、洪州河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活动。

  二、工作要求与措施

  (一)充分认识实行江河禁渔期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在我州境内实行江河禁渔期制度,进一步养护和恢复江河渔业资源,是保障我州渔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意义重大。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和途径,宣传实行江河禁渔期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禁渔期制度家喻户晓,争取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二)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禁渔工作,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协调渔政、公安、工商等部门,在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水域、码头、市场和酒店实行全方位管理,在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从源头抓起,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凡违反者,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情节严重,造成资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县市(区)要进一步加强渔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解决必要的渔政执法经费,改善执法装备,确保落实江河禁渔期制度。

  (四)要认真组织开展好江河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各县市(区)要解决一定的渔业资源增殖资金,用于渔业苗种投放,实现渔业资源增殖。

  (五)实行江河禁渔期制度的管理工作由州畜牧水产局牵头,各县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州畜牧水产局要主动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强禁渔期间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组织开展好督促检查工作。各级各主管部门要密切关注实行禁渔期制度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禁渔期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工作,并报告州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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