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信息工作暂行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4号

颁布时间:2002-02-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政府信息机构和职责

  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五章 政务信息内容和质量

  第六章 技术保障

  第七章 奖惩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政务信息质量,实现政务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网络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政务信息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突出真实性、针对性、实效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围绕充实信息队伍、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和制度建设等重点,不断加强信息工作,努力提高服务层次和水平。

  第三条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办公厅(室)的一项重要工作。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主,同时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五条政务信息工作要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在推进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六条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和措施要求,搞好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整体功能,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政府信息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协调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各地(市)、各部门办公室是本单位政务信息管理机构,负责向上级和本级政府提供信息服务,并对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八条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政府不同时期的工作中心和重点,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工作;

  (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信息;

  (四)为推进政府各项工作,实施信息引导和服务;

  (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六)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信息联系点是政务信息网络的组成部分。各地(市)各部门的信息机构是自治区政府系统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各地(市)、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本级政务信息组织网络。

  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可根据工作需要,把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地(市)或部门的下属单位吸收为信息直报单位。

  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

  第十一条政务信息队伍由专、兼职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各地(市)、各部门都要加强政务信息队伍建设,配备政务信息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政务信息工作人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熟悉政府及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和法律等方面的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十三条各地(市)、各部门信息工作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必须及时安排人员补岗,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各地(市)、各部门的信息直报单位要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信息。各地市和自治区综合部门(区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公安厅、民政厅、工商管理局等)每周向自治区政府报送4条以上信息;各行业管理部门每周报送2条以上信息;自治区政府驻内地各办事处每周报送8条以上信息;信息直报单位每周报送2条以上信息。

  第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每月向各地(市)、各部门和信息直报单位下发信息报送要点,通报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

  第十六条各地(市)、各部门分管领导是政务信息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办公厅(室)秘书长(主任)是信息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地(市)、各部门和信息直报单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请主要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大力支持信息员认真履行职责,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采集信息。

  第十八条各地(市)、各部门要定期开展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活动,指导所属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并开展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领导同志对信息刊物登载信息的批示,按职责分工转交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有专人登记、办理、催办,并按时限要求向各级信息主管部门报告办理结果。

  第五章 政务信息内容和质量

  第二十条政务信息应当着重反映以下内容:

  (一)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重要动态,特别是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和新经验;

  (三)上级和本级领导的内部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思路、政策措施等;

  (四)社会各界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建议、对策、预测和重大研究成果;

  (五)对本级政府决策和指导工作有参考借鉴价值的国内外重要信息;

  (六)本地区、本部门重大的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和社情民意;

  (七)上级政府专门指定要求报送的信息;

  (八)其他应当通过信息渠道反映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报送的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必须准确无误;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要迅速报送,必要时连续报送;

  (四)坚持实事求是,做到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炼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反映情况和问题要有深度,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八)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保密的各项规定。

  第六章 技术保障

  第二十二条政务信息电子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要加快建立功能完整、标准统一、安全可靠的全区政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政务信息的网络化、现代化,保证信息传递畅通,提高信息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三条各地(市)、各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建设,按照“三网一库”(即:办公业务网、办公业务资源网、公众信息网和办公业务及资源数据库)的要求,逐步建设办公局域网,保证政务信息得到迅速、准确、安全的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二十四条全区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在规范标准方面要做到三个统一。即采用统一的业务标准、统一的计算机技术标准、统一的网络互联技术标准。

  第二十五条各地(市)、各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网络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保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的畅通。

  第二十六条各地(市)、各部门应当逐步建立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和存储本地区或本系统基本的和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对各地(市)、各部门和信息直报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实行计分考核,每报送1条信息计1分;被采用的信息,根据信息采集的难易程度和质量情况,分等级计3~8分。对全年累计总分不足150分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一)对重要信息隐瞒不报或者迟报的;

  (二)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保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信息审查职责的。

  第二十九条对信息员或单位上报的有关信息,进行打击报复的,要追究行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根据施行情况适时完善、修订。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