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政法经费和计生事业经费保障与管理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5]12号

颁布时间:2005-03-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政法经费和计生事业专项经费保障与管理工作,根据省相关文件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教育法》,实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四保一化解”。

  当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重点是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保贫困生入学,尽力化解“普九”债务。各地要围绕上述重点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来源主要包括: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农村义务教育政策性转移支付资金、向学生收取的杂费收入及勤工俭学收入。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要求:1、要保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的稳定增长,财政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增幅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幅;2、要保持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的60%以上用于教育,其中的10%用于危房改造;3、要保持农村义务教育政策性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农村义务教育,各地要建立扶贫救助基金,确保贫困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4、要保持农村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实行县级统发;5、要保持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生均不低于15元的标准,同时积极化解“普九”债务。

  二、贯彻实行“收支两条线”,使政法部门经费得到有效保障。

  实行“收支两条线”就是要“收支脱钩、收缴分离,罚缴分离”。各地要按照中央[2003]13号文件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将政法部门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其履行职责所需经费由政府予以保障,建立和完善政法经费保障机制。

  政法经费保障的要求:1、政法部门编内人员经费,符合中央、省文件要求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警衔津贴、岗位津贴等,必须足额安排,按时发放;2、公用经费(含办案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一倍以上的标准予以安排; 3、装备经费根据工作需要和财力可能,逐步配备到位;4、基础设施经费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

  三、严格执行基本国策,确保人口计生事业经费的落实。

  实行人口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地要按照《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将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与财政经常性收入同步增长。

  计生事业经费的来源:1、本级安排的财政资金;2、上级拨付的补助资金;3、征收的社会抚养费;4、计生部门取得的其他收入。

  计生事业经费的保障要求:1、本级预算安排的资金,按省有关规定,2005年县、市、区(含乡镇)级财政必须达到人均6.84元的标准;2、其经费主要用于宣传教育、基层计生服务网络建设和设备购置、困难地区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节(绝)育手术、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费用、避孕节育新技术推广和应用、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培训、计划生育工作先进奖励等开支。

  四、强化监督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一)严格规范政策性转移支付资金用途。农村税费改革固定性转移支付资金的60%,农村义务教育政策性转移支付资金要用于教育;政法部门政策性转移支付资金要用于政法部门;上级补助的计划生育事业费要用于计划生育事业。任何单位和部门都不得截留、挪用。

  (二)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学生收费和超计划生育者社会抚养费的收取,实行“收缴分离”;对政法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缴分离、罚缴分离、收支脱钩”。坚持依法行政,严禁乱收费、乱罚款。

  (三)严格实行国库集中支付。要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实行工资直达个人账户、采购直达供应商。严禁专项支出资金通过主管部门帐户流转,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四)严格财务监督检查。各级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政法经费和计生事业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教育、政法、计生部门也要强化内部财务管理,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