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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府办发[2004]77号

颁布时间:2004-07-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安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二OO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安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充分发挥救灾资源的合力作用,确保在发生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时能及时有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提高救灾工作应急反应能力和救灾工作的整体水平,最大限度的减轻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同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本预案所知名人士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突发性风雹、洪涝、滑坡、泥石流、地陷、地裂、地震等自然灾害。

  (二)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以实施紧急求援为重点,以建立部门联动机制为依托,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三)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坚持政府领导、分级管理、部门协作、军民结合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气象、水利、国土、地震等部门要做好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对特定区域的危害和威胁程度。

  (二)灾情报告: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立即组织紧急救助,同时向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及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时,要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及民政告示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或了解发生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的情况后,必须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初步确定为特大灾、大灾的,应在2小时以内将情况报告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同时向省人民政府和省民政厅等有关部门报告;其他灾害也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灾情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生命财产损失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害报告后,应立即向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根据灾害等级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确定救灾应急预案的启动时间。

  三、灾害等级划分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20万亩以上(含20万亩);

  2、倒塌房屋500音以上(含500间);

  3、因灾死亡20人以上(含20人);

  4、6.5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含6.5级);

  5、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10——19万亩(含10万亩);

  2、倒塌房屋200间——499间(含200间);

  3、因灾死亡10人——19人(含10人);

  4、5.5级以上至6.4级以下严重破坏性地震(含5.5级);

  5、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4999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一般灾:

  1、农作物绝收面积5万——9万亩(含5万亩);

  2、倒塌房屋50间——199间(含50间);

  3、因灾死亡5人——9人(含5人);

  4、4.7级以上至5.4级以下一般破坏性地震(含4.7级);

  5、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1999万元(含300万元)。

  (四)未达到一般灾划分标准的灾害为轻灾。

  四、应急指挥系统和职责分工

  (一)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发生特大灾、大灾时、市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受灾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也同时启动,一般灾和轻灾由县(区)人民政府自然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县(区)级应急预案。各级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在启动本应急预案时,根据灾情同时启动相应灾种预 案,洪涝灾害预案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按程序实施运行;地质灾害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批准,按程序实施运行。其他灾害预案按上述程序报批实施。

  在启动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改革和发展委员会、市经贸委、市农业局、市畜牧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林业绿化局、市无线电管理分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外事办、市电信公司、市广播电视局、市粮食局、市统计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红十字会、安顺火四站、人民银行安顺中心支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安顺分公司、市供电局、安顺军分区、武警安顺支队、公安消防支队等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同志组成。

  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市人民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市气象局、安顺火车站安顺军分区、武警安顺支队、公安消防支队负责人为办公室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迅速了解、汇总、核查灾情,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及上级报告;传达领导小组的命令、决定,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地相关部门落实救灾措施;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本级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筹集、调运救灾资金和物资、动员有关部门积极参与救灾工会作。县(区)人民政府的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办公室设立参照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确定。

  (二)部门职责分工

  市民政局:负责抗灾救灾协调工作;组织人员调查核实灾情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指导灾区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群众生活,负责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组织救灾捐赠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防汛抢险工作;对主要河流水库实施调度;负责灾后河堤、水利设施的修复。

  市国土资源资源局:负责建立群测笤防的地质监测体系;组织协调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工作,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监测管理。

  市气象局:负责灾情气候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布天气预报;提供灾情鉴定评估及有关气象资料,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市农业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组织灾区搞好抢种补种等灾后生产;做好灾区种苗供应和植物疾病的防治工作。

  市畜牧局:负责指导灾区开展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做好灾区疫情监测预警;[对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疾病的传染、蔓延。

  市经贸委:负责协调铁路、交通、电信、物资、医药等部门的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市改革和发展委员会:安排灾后重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资金和因灾失去生存条件的生态移民资金。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救灾资金和抢险救灾工作的经费安排、拨付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各类救灾应急物资的运输协调工作;组织修复中断的县、乡公路;安排落实内河交通和救灾打捞。

  安顺高等级公路局:负责修复中断的国、省县涎。

  市城管局:负责城镇应急抢险和灾后恢复重建的指导和管理。

  市建设局:负责应急抢险工程、临时建筑工程的修建和安全监督;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规划和建设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组织转移移受灾学校师生员工;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市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运输秩序维护工作;组织协调公安、消防部门及有关人员做好抢险救援和灾民的转移。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重要救灾物资的供应和必要的储备。

  市无线电管理分局:负责保障应急频率的使用搞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工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视灾情实行局部空中电波管制。

  市林业绿化局:负责组织受灾森木的清理和防洪抢险等紧急情况所南非林木的采伐及提供,并在灾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市外事办:根据市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发布的灾情信息,拟定对外表态口径;答复外国驻华机构和新闻媒体的咨询采访;与有关部门配合,依法妥善处理灾情期间出现的涉外事项。

  市电信局:负责组织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工作和灾后恢复通信设施的抢修。

  市粮食局:负责救灾粮源的组织协调和调运。

  市供电局:保障应急救助电力供应;恢复受损电力设施。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

  市红十字会:负责管理红十字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和发放工作,协调安排群众生活;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员。

  安顺火车站:负责所辖铁路及其设施的安全和抢修;优先运送救灾物资和抢险人员。

  安顺军分区:负责组织指挥驻安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安顺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驻安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驻公安消防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其他部门、各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要求,支持和配合做好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救助的应急工作。

  五、救灾应急准备

  (一)紧急救援队伍的组成。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特大灾、大灾,由安顺军分区调驻安部队及民兵预备役人员,武警安顺支队抽调驻安武警部伍,市公安局组织协调驻安消防部队共同参加抢险救灾,市卫生局和红十字会组织医疗队参加抢险伤员。

  (二)救援物资储备。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抢险物资包括抢修水利设施,抢修道路、抢修电力、抢修通信、抢修伤员药品及其紧急抢险所需物资由水利、交通、通信、经贸、电力、卫生等部门储备和筹集。救援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他自下而上性硝2所需物资等,由民政、粮食、商贸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三)救灾应急资金筹集。救灾应急资金坚持自力更生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分级负责的原则,通过财政补助,部门支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

  (四)辅助资源准备。包括火车、汽车、船只等,分别由铁路、效能等部门视灾怀念组织安排;应急通信、灾区动力照明等,由电信公司、供电局负责准备。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公安消防部队在参加抢险救灾时,按规定使用部队车(船)、通信等装备。

  六、救助应急措施

  (一)转移安置灾民。突发性自然灾害对人民群众的生活造成威胁时,由当地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决定转移路线和安置点,发布转移安置工作的通告,组织灾区群众及时转移,发放和调配救灾款物,切实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转移安置农村的,由所在县(区)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安置地点一般采取就近安置。安置方式可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在灾区要防止次生灾害如火灾、疫灾等发生。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进行登记。

  (二)紧急救助。在发生重大灾害时,灾害发生地要迅速组织抢险队伍开展紧急救助。驻安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应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调集队伍支持配合驻地人民政府开展灾区抢险救灾工作。

  (三)工程抢险。铁路、公路、交通、通信、电力、建设、水利、供水等部门要迅速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电力、供水等设施和出塘、水库,确保各类设施及时恢复正常。

  (四)医疗救护。卫生部门、红十字红要迅速组织医疗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安全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病情。

  (五)物资供给。根据灾区急需的救援物资,紧急状态下采取征用、采购或借销的办法筹集,灾区由政府有关部门结算。救灾物资运输的工具、经费、救灾物资的安全、保管、登记、发放、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社会治安。公安部门。驻安武警部队协助灾区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护灾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七)社会捐赠。根据灾区的急需情况确定捐赠物资的品种和数量,通过政府发文或新闻媒体宣传。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款捐物。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和发放工作。

  (八)宣传报道。新闻部门要按照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部署,及时进行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信息,协助回答国内外对有关灾情的询问。重大灾情宣传报道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次生灾害的处理。灾区易发次生灾害的地区,各灾害管理部门要采取紧急措施,加强监测、预报、预防和治理,防止灾情扩大,减轻相关损失或消除灾害隐患。

  七、附则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本级、本部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备案。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防灾抗灾知识的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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