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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管委关于黄石市城区自建基础设施项目以奖代补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5-04-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市建管委提出的《黄石市城区自建基础设施项目以奖代补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五日

  黄石市城区自建基础设施项目

  以奖代补实施意见

  市建管委
2005年3月

  为了加快城区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市民生活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充分调动城区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促进我市“双创”工作向纵深发展,市政府决定,每年从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通过连续三年以奖代补的形式,鼓励和支持城区自建基础设施项目,解决市民反映的道路、排水、绿化等突出问题,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区自建基础设施项目,必须坚持年初有计划、年中有考核、

  年末有兑现的工作思路,按照计划指导、自主建设、效益优先、规范标准、保证质量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奖励对象

  (一)各城区(不含开发区)本年度新开工的自建基础设施项目。

  (二)属于区财政直接投入或辖区社区集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应由开发商配套建设的小区道路、排水绿化等项目,大型厂矿属地范围内新建、改造的基础设施项目,不列入奖励或补助范围。

  三、项目标准

  (一)道路工程路幅宽不少于3米,长度不少于50米;

  (二)广场绿化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

  (三)排水工程为直径300毫米以上的排水管及断面尺寸为1.0米×1.0米以上单项排洪沟渠,每项工程长度不少于100米。

  四、验收标准

  (一)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道路工程,按CJJ1?90评定标准组织验收,排水工程按CJJ3?90评定标准组织验收,水泥路面按GBJ97?87验收范围组织验收。

  (二)单项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参照有关标准结合实际组织验收。

  五、申报要求

  (一)各城区申报奖励的项目必须是城区区域内能改善市民生产生活条件及美化社区环境的道路、排水、园林绿化、休闲广场具有社会效益的实事工程。

  (二)申报项目必须纳入年度计划。

  (三)申报项目必须是当年实际完工的项目。

  (四)申报的项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五)申报的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施招投标。应提供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书、施工图、预结算书、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六)申报的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提供施工合同书、施工图(本)、预结算书、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七)申报的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必须提供施工合同书、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八)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与相关工程对应的三级以上施工企业资质。

  (九)50万元以上的自建工程项目,竣工资料必须报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六、考核办法

  (一)各城区在年初制订城区本年度自建基础设施项目计划,报市建管委,并报送市市政设施管理局、市园林局等相关单位备案。

  (二)各城区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在建设中,市建管委进行2至3次实地指导监督。待项目完成后,向市建管委申报验收。

  (三)市建管委收到各城区申请验收报告后,组织市市政设施管理局、市园林局等相关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评,出具验收报告。

  (四)验收时间为单项工程竣工后。

  七、奖励标准

  (一)奖励采取按实物工程投资额给予折算的原则,2004年竣工的工程按30%给予奖励,2005年竣工的工程按20%给予奖励,2006年竣工的工程按10%给予奖励。

  (二)对于已进行招投标的自建工程项目,按中标价乘以当年奖励比例得出奖励资金数额。

  (三)对于没有进行招投标的自建工程项目,按市建管委审定的结算额乘以当年奖励比例得出奖励资金数额。

  八、奖励办法

  (一)各城区自建项目经验收后,由市建管委汇总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市财政局按市政府审批的奖励(补助)金额及时拨付给各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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