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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建设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加快州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存量闲置国有土地开发利用的意见》的通知

恩施州政办发[2005]4号

颁布时间:2005-0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州建设委员会、州国土资源局、州房地产管理局、州规划管理局《关于加快州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存量闲置国有土地开发利用的意见》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关于加快州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州直行政

  事业单位存量闲置国有土地开发利用的意见

  州建设委员会 州国土资源局 州房地产管理局 州规划管理局

  (二○○五年一月)

  为切实解决州直部分干部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州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规范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存量、闲置国有土地开发利用行为,推进州城房地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4〕29号)和州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就加快州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存量、闲置国有土地开发利用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解决州直干部职工住房困难的供应保障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步伐,保障住房困难干部职工基本住房需要

  (一)州房产局负责州直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会同规划、发改、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做好州直经济适用住房规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的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2005年要抓好计划内的州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二)州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用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州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规定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市政配套设施在市政建设投资中列支。

  (三)州直经济适用住房分为三种套型,面积分别为80平方米、100平方米和140平方米。

  (四)州直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严格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的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五)州直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对象、购买资格、审核标准、申请资料和申报程序等由州房产部门拟定相应规定,报州政府批准后执行。

  (六)州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州房产部门依法招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七)州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其他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规范州直行政事业单位存量、闲置国有土地的开发利用

  (一)行政事业单位存量、闲置国有土地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二)凡申请对存量、闲置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编制存量、闲置土地处置方案,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后,报政府批准。

  (三)对存量、闲置土地的利用必须由国土资源部门实行招拍挂,并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税费。经国土资源部门对存量、闲置土地进行招拍挂后,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可自主组织开发。

  (四)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要求对需要开发利用的土地提出规划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作为招拍挂的依据。

  (五)行政事业单位存量、闲置国有土地的开发利用,必须正确处理好国家和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开发过程中土地增值部分所带来的收益按7:3的比例分享,政府公共财政回收70%,剩余30%返给部门用于改善单位办公环境和工作条件。确实需要增加办公面积或增加商业设施解决单位经费不足问题的必须由政府统一调控。

  三、积极引导和鼓励城市中心区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向城市新区迁移,加大旧城改造力度

  (一)因城市建设需要搬迁的行政事业单位在城市新区修建办公区,可按其拆迁规模1:1的比例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超过部分必须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足额缴纳各种规费。职工住房通过经济适用住房予以解决。

  (二)因城市建设需要搬迁的居民,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确实需要在城市新区还建住宅的,必须按城市规划要求在指定的拆迁还建小区还建,并按其拆迁规模1:1的比例享受有关优惠政策,超过部分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相关规费、税费。

  (三)鼓励城市中心区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区向新区迁移,并按其拆迁规模1:1的比例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四)旧城区行政事业单位需要对单位院落实行整体改造,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改造过程涉及的相关规费、税费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

  (五)行政事业单位因自身原因需要整体搬迁至城市新区,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批。新的办公区必须按照办公区和生活区绝对分开的原则确定功能分区。办公区土地实行行政划拨。生活区应结合城市居住小区规划走定向开发的道路,生活区的土地采取出让方式,出让范围包括小区所有的道路、绿化、公共设施等用地,并按有关政策将土地成本价和土地出让金以及需要缴纳的规费、税费作为成本分摊到单位职工的购房价格中。鼓励需搬迁的职工通过市场解决住房问题。

  四、各县(市)参照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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