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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5]33号

颁布时间:2005-05-17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政府法制监督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进行层级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对于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进一步做好政府法制监督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

  行政执法应由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机关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行政机关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及其办事机构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也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须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并向社会公告。行政机关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应与受委托组织订立委托执法协议后,提请同级政府审查公告。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颁布后,我市进行过一次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理,但未向社会公告,《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我市对行政许可主体资格进行了清理审查和确认公告,但行政许可仅仅是行政执法的一个类别,随着政府机构改革和一批新法律、法规的实施,部分市政府部门的机构设置、职权范围和执法依据也发生了很大变化,有必要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重新进行清理审查、确认公告。为此,请市政府各部门在6月30日前将提请行政执法主体审查公告的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7月31日前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今后,行政执法主体分立、合并,执法主体名称、执法依据和职权变更均应重新提请市政府审查和公告。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办公地址、咨询、投诉电话变更的,由该机关自行公告。

  二、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行政执法证件是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资格证明。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

  一是要严把发证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必须通过本部门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专业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政府法制部门进行监督和指导,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由政府法制部门组织。未经培训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发给行政执法证件。

  二是要认真抓好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抓好持证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持证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各行政执法机关每年都要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新颁布实施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考试。

  三是要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数据库,全面、准确、及时记载本地、本部门行政执法证件发放和持有情况。当执法人员辞职、辞退和退休、调离行政执法岗位时,应及时收回其持有的执法证件;执法证件毁损遗失的,要责令该执法人员及时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申请补发证件;行政执法证件应在有效期届满前及时报发证机关验审换证,逾期未验审的应予注销;不按规定使用行政执法证件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暂扣或吊销行政执法证件处理。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或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四是抓好专门执法证件的备案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有专门的执法证件的,其行政执法证件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颁证机关颁发。证件使用部门应将证件样式、持证人员证件编号造册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三、不断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第258号令的要求,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不断强化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纠正规范性文件制发过程中制而不备、备而不审、审而不纠的问题,切实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一是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措施,各级人民政府为完成某个专项任务而设立的临时机构,归口市、县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的办事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均不得以本机构名义对外发布规范性文件。

  二是要严格按照法定的要求和时限报送备案审查材料。各地、各部门应在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民政府提交备案审查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规范性文件电子文本。

  三是要严格履行法定审查职责。政府法制部门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要按照省政府规章规定的内容、方式和时限,全面、认真、及时地进行审查。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确有违法或不当的,应坚决予以纠正。

  四是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规范性文件报告和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于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一年度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汇总,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经审查确认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政府法制机构应定期公布。

  五是要建立社会公众对规范性文件监督机制。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可以向该文件制发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审查建议,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受理。

  六是要强化工作责任。不依法履行报送职责、审查职责和不认真及时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继续做好行政复议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鄂政发[2004]54号文件规定,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复议任务较重的部门都应保证有3名以上行政复议办案人员,解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复议而无人受理的问题,要准确把握行政复议的范围,凡符合行政复议要求的,都要受理。要大力宣传行政复议法,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晓行政复议制度,积极地行使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要提高行政复议质量,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要坚决撤销和变更,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要责令限期履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要责令依法赔偿。要严肃行政复议纪律和责任,对不依法履行复议职责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以及不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五、坚持不懈地做好政府法制工作情况统计分析和报告

  政府法制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报告是上级行政机关了解下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情况以及行政复议应诉情况的一个重要手段,各地、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坚持不懈地抓紧抓好。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填报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情况统计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并认真进行分析。统计分析情况应一月一报,市政府法制办应当每月将全市政府法制工作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并通报全市。

  建立全市政府法制信息联络员网络。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一名专职或兼职信息联络员,负责报送本地、本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情况,并于6月30日前将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电话等情况报市政府法制办。

  六、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措施、重大行政许可和重大行政检查的备案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鄂政办发[1995]92号文件的要求建立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许可以及重大行政检查的备案制度。

  凡对公民(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50000元以上罚款或其他财产罚;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为罚;对公民处行政拘留的人身罚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都应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5日内,报上级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凡根据全国性统一部署,决定对行政相对人实施普遍性的现场检查活动的,应事前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审查备案。法律、法规及规章或行政执法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已对某一执法领域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的标准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该行政执法机关应将上述标准报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市直各行政机关要在7月31日前完成这项工作。

  七、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信访条例》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要求,建立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受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控告和检举,并查清事实,依法处理。投诉事项属行政复议范围的,可按行政复议程序办理,不属行政复议范围的,按信访程序办理。

  八、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

  各地、各部门要把日常监管作为基础工作,把公众参与作为重要环节,把责任追究作为关键措施,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评议考核制的落实,要建立执法机关执法活动台帐,一项工作,一个案件,逐件考核,累计积分。要扩大公众参与程度,让管理相对人参与对行政执法的考核评议,评议考核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市政府法制办每年应通报行政执法的错案情况,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

  请各地、各部门将本通知的贯彻落实情况,于8月1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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