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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襄樊银监分局《襄樊市市属高校贫困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襄樊政办发[2005]57号

颁布时间:2005-05-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教育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襄樊银监分局《襄樊市市属高校贫困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襄樊市市属高校贫困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市教育局
市财政局
人民银行
襄樊市中心支行
襄樊银监分局
(2005年5月23日)

  为促进我市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实施,规范市属高校贫困学生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省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3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04]1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襄樊市市属高校贫困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方案。

  一、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

  (一)加强统筹和协调。成立由教育、财政、公安、人民银行、银监分局等部门参加的市级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日常协调工作,建立市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布银行提供的借款违约者。

  (二)各高校须成立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由学校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照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高校要制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并报送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备案。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2、制订本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管理制度;

  3、负责在本校内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咨询工作;

  4、组织本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负责学生的贷款资格审查;负责将审查合格的学生申请材料提交给经办银行;

  5、组织学生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协助经办银行做好贷款审批发放工作,并监督借款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

  6、开展对学生诚信教育,建立贷款学生信用记录档案;

  7、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工作。定期向上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8、协调银行做好贷款学生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二、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一)贷款的对象:市属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和第二学位学生。

  (二)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1、市属高校在籍学生,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永久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在经办银行开立信用卡或活期储蓄帐户;

  6、在校期间所获得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7、承诺向经办银行及时提供在校期间和就业以后的有关情况(包括离校后的工作单位、通讯方式等);

  8、有符合条件的见证人推荐(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可以是同学、老师或学生家长)。

  三、贷款银行的确定

  由人民银行襄樊市中心支行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襄樊银监分局和市属高校按照国办发[2004]51号和鄂政办发[2004]132号文件要求,通过投标方式确定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没有投标人响应的,可采取协商的办法确定一家商业银行为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高校的开户行(基本帐户)一般应是经办该校贫困生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

  四、贷款金额的确定

  市属高校贫困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总额包干。按在校实有贫困生人数(原则上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比例)和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总额控制在每年6000元以内。学生个人具体贷款额度按下列公式确定:学生贷款金额=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按市区低保标准)—个人可得收入(包括家庭供给、社会资助等)。

  五、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一)贷款的申请:

  高校在规定的国家助学贷款总额度内,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高校的助学贷款工作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真实、准确地提供如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其申请贷款的证明);学生本人两寸近期免冠彩照两张;

  4、校方见证人(辅导员、班主任)身份证复印件;

  5、本人在贷款银行开设的信用卡或活期存款存折的复印件;

  6、有效学籍证明。新生为《入学通知书》复印件;老生为《学生证》、当年学习成绩单复印件;(由高校提供)

  7、借款人学习、品行证明;(由高校提供)

  8、《银行助学贷款见证人承诺书》;(由见证人填写)

  9、学校学费证明;(由高校提供)

  10、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贷款的审批

  1、学校在审查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后,集中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学校要配合经办银行防止学生重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资料时,应一并提交本校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经办银行在审核确定申请人未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后,方可受理其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2、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应按照双方协议的约定满足高校借款学生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程序。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及时与借款学生依法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有关借贷手续。学校应协助银行做好组织工作。

  (三)贷款的发放

  国家助学贷款按照一次授信、经费分学期支付的方式发放。学费、住宿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借款学生就读高校指定的帐户,学校向借款学生出具学费收据。基本生活费贷款每年发放10个月(每年的2月和8月不发),采取按月发放的办法,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借款学生指定的活期账户,或由经办银行通过借款学生就读高校直接将生活费划入学生就餐卡中,并由借款学生书面签收。

  六、贷款的期限、利率与贴息

  (一)还贷期限

  国家助学贷款的还贷期限从借款学生毕业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年,起始时间可视借款学生毕业后就业情况,在1-2年后开始还款。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利率和贴息

  1、市属高校贫困学生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利率规定执行,不上浮。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款。提前还贷时,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结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2、市属高校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100%由市财政补贴,毕业后利息自付。市属高校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3、市属高校贫困学生助学贷款所需贴息资金,由市属高校根据贷款需求规模测算提出,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市财政部门按季在收到经市属高校核实的本校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和经办银行提供的贴息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给经办银行。

  七、贷后管理

  (一)借款学生毕(肄)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市属高校要将贷款学生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并在毕业报到的有关材料中体现相关信息。若借款学生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不得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市属高校应积极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三)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建立市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对贷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贷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违约学生名单在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网上公布。

  (四)公安部门应积极做好高等学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并配合银行开展对违约学生身份核查工作。

  (五)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银行、出入境管理等部门,在录用工作人员、开展金融业务、办理出入境手续时,应按规定查验高校毕业生助学贷款的有关信息。

  八、贷款的变更

  (一)借款学生的贷款金额确定后,贷款发放计划原则上保持不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中途增加贷款额度或中止贷款的,可通过借款学生所在学校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视实际情况,与借款学生变更贷款合同的约定。

  (二)在借款期间转学的学生必须由所在学校和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和相应银行办理了贷款债务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借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对直读研究生、专升本学生、第二学位的经济困难学生,可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应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三)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停止发放贷款。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认定核实后,按照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的规定上报,在税前予以核销。

  (四)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清偿贷款本息:

  1、借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

  2、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借款学生中途退学、休学或被校方开除取消学籍的;

  4、学习成绩差,达到降级或试读条件的;

  5、出国留学或定居的;

  6、其它违反银行信贷管理规定的。

  九、贷款风险补偿

  (一)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由市财政和市属高校按在校贫困生助学贷款当年发生总额的10%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在呆坏帐发生时给予经办银行补偿。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根据学生贷还款周期(6年)及实际发生的贷款额积累到一定基数后,不再继续积累,实行按每年呆坏帐发生的实际情况,由市财政和高校按适当比例递补。

  (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和市属高校各承担50%。市级财政应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贷款发生额及风险补偿比例提出经费需求预算,编入年度部门预算;市属高校承担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于每年10月底前从学费收入中按比例足额提取,归结到市财政专户,存入经办银行。

  (三)市财政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按照经办银行与市属高校核实的呆坏账损失数和协议比例,确定实际应支付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及时、足额拨付给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要接受市审计部门的审计。

  十、奖励和惩处

  (一)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且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

  (二)对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和学校可采取以下措施:

  1、依法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

  2、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个人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业务;

  3、在各级新闻媒体和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网上公布借款违约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及违约行为等。

  (三)对重复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一经查出,学校将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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